A. 什么是企业授信
企业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作用
1.为企业短期财务安排提供便利。由于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因此变得更加明确和有条理,不必为经常性业务特别安排资金。
2.满足企业基本融资需求。授信额度按贷款、信用证和保函等多种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了单项的额度,基本覆盖了客户主要的融资需求。经银行同意,其中各单项产品的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交叉互换,提高了额度的利用率。
3.简化企业授信审批手续。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后,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自行决定额度使用方式和履约时间,无须逐笔逐项报授信银行审批,避免了单笔授信审批时须履行的资信调查、担保落实等手续。
B. 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授信额度主要是根据什么来定的,有哪什么标准或规定吗
给企业授信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企业需要多少钱,企业能还多少钱,还不上能赔多少钱。
下面讲的是专项授信,也就是对项目进行授信,顺便夹杂着对企业授信。在当前严峻的房地产形势下,国内银行大都对房地产企业采取名单制、俱乐部制等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房地产企业融资还要顶着房地产限额的形式前进,尤其是非核心城市、非核心区域的项目融资更是难上加难。以深圳本地的鹅湖集团为例。假设鹅湖集团拿了一块好地,面积50000平,开发时间五年,分三期开盘,拟在我行申请rmb25亿的开发贷。我行拟定价格年利率按7%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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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需要多少钱。经测算,鹅湖集团整个项目需要大概25亿资金,然后打算全部在我行申请授信,这种情况我们是不能允许的,房地产企业项目要求自有资金比例在30%以上,按照比例和项目地段,我行认为限额定在15亿比较合适。能不能突破呢,可以,那就不是我们放款了,要用表外资金。表内资金只能做到这种比例。在非专项授信时,就是针对企业的授信的话,在与跟我关系较好的客户沟通时,经常会冒出多多易善的说法。当然了,我们是不能这么惯着企业,你一年采购原材料加薪酬才五千万,净利润才几百万,你让我给你贷三千万,我不得掂量掂量,但是这个不是绝对的,能不能突破呢,能,看2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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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贷款中集团授信是什么意思
集团授信是银行针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它是区别于一般企事业法人的授信。
什么是银行所称的集团客户?金融机构说成的集团客户包括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什么是授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为什么有集团客户授信?因为集团客户不是单一法人,商业银行在授信管理上往往存在难度,所以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各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了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等。
所以,弄清楚上面几点后。集团授信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它是指商业银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D. 公司统一授信,员工做贷款给公司使用,后还不起贷款怎么办
银行肯定是追你的责任,要求你返还
公司统一授信,是银行觉得这家公司是优质的,给这家公司员工放款,这家员工肯定都能及时还款。就像办理信用卡一样,基本上每家银行都会有自己的优质单位,只要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在征信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信用卡都能下。
员工贷出来的款项给谁用,银行是不过问的。银行也没有义务去帮你找企业。只有你自己去追责。最好你和企业之间有借款协议之类的。怎么去追责,你最好去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比较专业的建议。
E. 什么是贷款授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制度,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公司客户;农户、自然人统称个人客户。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公司授信基本条件
1、公司客户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3、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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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
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建设项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2、从事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用于财政性支出的;
4、无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5、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客户信用评级与统一授信管理
1、客户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客户的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据以评定其信用等级;
2、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的有条件的信用总量,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3、对符合特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4、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合理需求、承担风险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5、公司客户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规定授信业务种类
1、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等; 2、使用性质:贷款。
第七条 贷款方式:公司贷款分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 第八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审查→ 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1、授信申请事项需附以下基本资料: (1) 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的特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2)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 经中介机构审计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新建企业的验资报告,信用查询及资信证明,需要的担保等有关资料;(4) 本公司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申请是公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予受理。
3、调查是已受理的申请,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或评估论,提交调查或评估报告,报告要客观、准确反映客户或项目的真实情况,调查须采取实地调查并辅以其他调查形式,额度较大的授信应实行双人调查并指定主调查人。
4、审查是审查人员对调查或评估报告等资料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措施,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审议或审批。
5、审议与审批是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6、签订合同是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须签订用信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应经有权审批行进行出账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用信手续,向客户提供信用.未达到用信条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条 授信后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后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一)用信后检查 授信业务发生后,客户管理人员要对客户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分析经营效益,授信风险,偿还能力等变化,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问题. 授信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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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维护 授信发生后,仍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授信后的金融服务,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提供结算,理财,代理,保函,咨询等服务,形成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培育稳定的优良客户,同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及时限制,逐步淘汰劣质客户。
(三)到期处理 信用到期前,客户管理人员应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户按时偿还信用本息.对不能按期收回的应分类处理,贷款按下列原则处理,其他信用业务按单项办法规定处理。
1、展期.对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且生产经营项目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按时足额付息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展期.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2、借新还旧.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周转性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借新还旧,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3、转入逾期管理.客户未申请展期,借新还旧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则转入逾期进行管理。
4、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有规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还旧,应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
(四)风险预警 授信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应重点对客户高层管理人员、资金账户,财务报表,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政策、客户资信,风险分类等进行监测与分析,识别风险信息,作出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五)风险分类与违约处理 本行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法,即根据贷款的潜在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者为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对已发生的各项贷款业务,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分类,授信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诉等措施。
(六) 档案管理 是指公司在授信业务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分析价值的各类授信文件,它是对授信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授信运行资料档案。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保密性原则建立和管理授信业务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F. 什么是授信贷款
授信贷款类似于信用卡功能。但授信贷款一般需要不动产抵押。是有利息的。授信贷款分为可循环授信和非循环授信,可循环授信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反复得到余额合计不超过授信金额的贷款,非循环授信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累计得到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授信金额。
申请个人授信贷款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个人授信额度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4、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须提供办理最高额抵押的房地产权证、估价材料、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6、申请信用额度的申请人,须提供个人名下其他资产情况,包括本行或他行存单、国债、理财产品、不动产、股票市值、基金市值等。
G. 银行对企业的授信批复分为几种
商业银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1、授信是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2、授信批复是企业向银行发出贷款申请后,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审查,银行经审查后会对前述申请给予批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又或有条件同意。在批复中会对银行同意的授信金额、品种、用途、利率等要素做明确的答复;
H. 企业贷款的最新政策
温州于2013年8月1日出台政策要求,今后温州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超过4家,其中主办行对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
根据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温州银行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异地授信问题突出,为防止过多的银行贷款集中于一家企业引发企业融资风险的问题在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实行主办行制度,并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
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曾表示,温州此前出现很多企业出险的情况,其中有多家企业是被贷款“撑死”的。很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进行放贷,一些企业拿到了过量的银行贷款,没地方用就乱投资,刚有收益的时候又遇到调控被抽资。温州有一家企业产值几千万,却有20多家银行给它贷款,贷款几个亿,最后走上不归路。
记者在该份意见上看到,实行主办行制度,也就是说,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该企业的主办行,主办行对该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或者不低于该企业产值的0.75倍。
指导意见还要求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新增贷款企业在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超过下述总数:集团企业不得超过6家,中型及以上企业不得超过4家,小微企业不得超过3家,各金融机构之间银团合作贷款不受此限制。
其中,对集团企业发放贷款,建立“2+4”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同时给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不得超过2家;对同一家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4家。对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建立“1+3”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大型银行不得同时给1家企业发放贷款;对同一家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3家。
此外,指导意见还将新增贷款与企业产值进行挂钩,实行企业贷款与产值合理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企业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产值的1.9倍或当年产值的1.6倍,对已发放贷款企业余额超出以上标准的,应与企业协商,或者在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逐年降低倍数,恢复到1.6倍以内。对贷款余额低于1.6倍产值的企业,企业有贷款需求,主办行应负起责任,与其他三家银行协商,帮助企业获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