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板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用
在各个银行里,均有一种业务,叫做个人的经营性贷款。
㈡ 我公司老板用自己的住房抵押贷款给公司经营使用,请问这笔贷款如何记账所产生的利息又如何记账
其实对于企业来讲,只是老板拿钱给企业用,这里的借款只是老板个人的行为,如果你不考虑利息,那么就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老板.但如果一定要体现这个利息,那就得做一份借款协义书,说明这老板借款全额转给公司,所以这部分的利息是企业承担的,如果你做二套账,那么最好这部分利息不要做到外账上去,这样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难保不被清出来.如是一套账就得做份协义书了.转给企业.
㈢ 老板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周转,如何入账
不用交税,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
这是我查的企业的通用做法。
这部分款项的利息不能入账。我也没发现过有企业把股东借款的利息入账。
这一种情况如果可以入账,很容易形成虚列财务费用,所以税务部门不允许列支。
其他外面的借款,在符合人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可以列支利息。
㈣ 老板自己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也用于自己私用,贷款账号不是公司的账户,该怎么做账
只要不是公司的账号就不要做进账了,公司用这笔贷款了,就做成借款
㈤ 企业老板向银行贷款给企业用,发生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扣除,因为利息支付主体不是企业而是个人,但企业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给个人,个人要提供发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现象,民营企业很难借到银行的钱,而企业从其他渠道的借款发生的利息又无法扣除,民营企业被歧视现象一时还难以扭转。
㈥ 公司老总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业务,这个税务账可以不做吗
你好,以个人借款名义入账
1、收入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老总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但存在以下问题:
1、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现在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执行,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允许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支付给个人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的企业应该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这个是必缴的。
3、营业税及附加问题:取得(支付)利息按照“金融业”,按5%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个规定各省市要求不一样,有的省市不管,有的就要征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顺祝一切顺利~!
㈦ 老板向个人借款用于公司运作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