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给贷款了,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
在合同上您没有签字担保的话,您是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希望能帮助到您。
㈡ 有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身份证在网上贷款了,怎么办
到目前为止这个事情银行没有尽到身份审核的责任。这个事情你没有任何责任,也不需要你来举证证明你不知情。否则的话要是有人在路边捡到身份证就到银行去贷款,银行还要丢身份证的人还钱而不去找真正贷款的人,那都不用工作,每天就在大街上去捡身份证好了。
至于你的亲戚就麻烦了,能马上还上钱什么事也没有,要是还不上,肯定是要坐牢的。
㈢ 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络贷款报警不给我处理怎么办
这个就是民事纠纷,警察一般是不管的,网络贷款,只要你能够顶得住,他们拿你也没啥好办法,一旦过界,他们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网络贷款普遍利息高,没啥其他的办法。
㈣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他人利用身份贷款该怎么办怎么办呢
您好,可选择网贷的平台很多,相比其他贷款方式,网贷平台的贷款申请更方便,但需注意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能更好的保障个人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时不要缴纳贷前费用,以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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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络贷款放了款,该怎么办
属于身份证保管不善,但是按道理用你的身份证贷款,贷款应该打到你名下的银行卡里,不可能那个人和你一个名字吧?尽快报警吧。
㈥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用我的身份证网上借贷,请问我应该负责任吗
通常,身份证被他人用作贷款后,个人需要承担的后果有:
1、贷款没有出现纠纷
通常在身份证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去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会找上门来,要求当事人偿还贷款金额;
2、发生债务纠纷,吃官司
若是身份证主人发现自己并没有贷款,而是“被贷款”的时候,就会出现债务纠纷,而银行一旦起诉,会将身份证持有人作为被告,因此如发现个人“被贷款”时,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3、承担还款义务,然后追偿
如逾期未及时还贷,银行将直接起诉身份证主人,通常,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身份证主人往往是败诉。败诉后,身份证主人必须先行承担还债义务,若是未及时归还,银行还会追偿债务。
4、将产生信用污点
如实际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信用污点将记录身份证持有人名下。
你现在要做的是报警,必须能够用证据证明不是你亲自去办理的贷款,否则你必须承担还贷的法律责任。可以申清司法签定你贷款时的签名不是你所签署的,调取办贷时的银行录像,证明非你所为,另外如是在身份证丢失时发生的事情,应提供你挂失补办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的办理手续证明。总之你必须证明非你所为,责任由银行方面审查不严所致,必要时诉讼法院。如是你朋友借你身份证所为,那你只能以诈骗起诉你的朋友以免除你的责任。
㈦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该怎么办
贷款不但要身份证,还要有身份证持有人和信贷员面签
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说明放贷银行操作不规范
不规范的证据:身份证持有人的签字肯定是伪造的
如果银行向你追贷,你可以说明以上情况,信贷员的违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他们内部问题
信贷员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你可以要求赔偿
㈧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做网贷担保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8)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上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