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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汇小额贷款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1 07:32:16

⑴ 东方云影新闻关于西乡通汇小额贷款公司的新闻在哪里看到

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兴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杨永彩(冀世国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西乡县高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安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冀世芬(徐安发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徐安发、冀世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徐安发、冀世芬义子),住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组。
审理经过
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徐安发、冀世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及徐安发、冀世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通汇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月利率20‰,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2、由被告徐安发、冀世芬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夫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经审查后,原告同意给其发放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30‰。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督促,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展期届满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未果。到目前为止,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7日,本金未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表、贷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2、清息明细清单;3、贷款发放凭证及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4、冀世国、杨永彩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5、徐安发、冀世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6、保证担保声明及保证担保合同;7、借款展期协议书五份。

被告辩称
被告冀世国、杨永彩辩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五次签订展期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此,造成了借款人对使用期限的误解,导致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负有一定责任。原告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计算借款利息时,按照民间借贷计息,利率高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数倍,两年内共收回利息77000元,涉嫌高利贷行为。原告在贷款当日即收回利息9000元,贷款后向被告冀世国收取五次账户费共计1000元没有依据。目前冀世国在外投资生意,资金无法抽回、债权无法实现,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冀世国、杨永彩将在两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被告徐安发、冀世芬辩称,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借款由徐安发、冀世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事实。但被告冀世芬未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签字,已于原借款到期满两年之日后免除保证责任。徐安发在每次借款到期时,都积极督促借款人还本清息,也尽到了担保人应尽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批准在西乡县境内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同日,原告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30‰,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人要求展期的,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该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冀世国因资金不足,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被告徐安发在上述除2013年11月26日之外的四次展期协议上签字及捺印继续提供担保。被告冀世芬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于2012年11月28日即贷款发放当日向被告冀世国收取利息9000元。此后,被告冀世国又分十次向原告清息68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利息77000元,按100000本金计算已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27日。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另外,从借款发放当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冀世国收取账户费共计1000元。

⑵ 衡东湘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衡东湘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位于衡东县城关镇文明西路外滩一号1#楼2#楼106-109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衡东县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有限。
法定代表人:尹健
成立时间:2012-02-28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4240000105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衡东县城关镇文明西路外滩一号1#楼2#楼106-109号

⑶ 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对方让你给对方的财务卡上汇款才能证明你是否有还款能力是真的吗

骗人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个坑。

有没有还款能力,绝不会从汇款就能看得出来的,应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考察的评价,如果只是让你汇款,那钱一定是有去无回。

⑷ 为什么就没有人管呢,以贷款名义去骗什么骗北京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太缺得了吧,以网络诈骗,

哎 已经不有什么希望了 谎话连篇的

⑸ 西安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平台名不符实,挖坑坑人,只收高额费用,不放款,怎么办

你好,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只收高额的费用却不放款的情况下,那么你可以向银监会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费用。

⑹ 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信么要先交900元的三个月的利息 有没有比较可靠的无担保小额贷款

您自己在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要小心,注意区分非法机构
一、看利率,如果比同期基准利率高出4倍以上就属于非法的
二、看放款前是否收费,如果以各种手续费,利息名义收费迟迟不放款十有八九有问题
三、汇款交利息、放款前各种理由收费、利率过高、不签任何合同等等其他可疑迹象
四、一些比较新的骗术,例如开通电话银行或者是手机银行,利用默认密码漏洞等来骗取钱财

如果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不良的逾期还款记录,可以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一般要求提供身份证、工作和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租房也可以)。具体额度根据你的月收入来计算的,一般是你月收入的4-8倍不超过10倍。利息是根据银行所制定的基准利率上浮些的。一般贷款的年限有6个月,1年、2年、3年最多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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