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借款需要多少股东同意的约定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部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是股东大会一般决议。
㈡ 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申请贷款需要谁决议,是否必须是股东会决议依据是什么
您好 公司法里面有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决定决议应该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申请贷款是属于重大事项理应有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㈢ 请教上市公司贷款有哪些规定啊谢谢了!
上市公司的贷款主要通过担保贷款。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上市公司多采用股权质押担保。
具体的贷款规定清参照《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㈣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一、公司向个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二、公司借款给个人
1、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2、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人与人之间是可以借贷的,公司与人之间也是可以借贷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个人借款方面规定非法集资是无效借贷行为,在公司借款给个人方面规定这种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那么双方将受到法律的认定和保护。借贷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发生纠纷,所以在借款之前双方要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较为妥当。
望采纳。
㈤ 公司法关于借款保证责任问题
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立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连带责任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不能依约还款的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注意——这里是指”不能“依约还款,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而连带责任是指当借款人没有依约还款的时候,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借款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简而言之,两种保证方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不能“和”没有“,显然,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出借款人来说更为有利。另外,你的问题是不是”企业借款,由企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是,则当该借款人没有依约按期还本付息时,你可以要求该企业或该提供担保的股东还本付息,——请注意:这是”没有“,不用等到”不能“还款,这在实践中极为重要!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只要不涉及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受法律保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公司法规定法人借款
公司法里面没有这样的规定
㈦ 中国关于公司以及融资带贷款等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这些是最基本的了,当然还有一些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