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谢谢哪位律师帮帮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书到用时方恨少,不懂就去问老师。
偷工减料、投机取巧,以后吃亏的只能是你。
这是为你好,不用谢。
B. 物权法案例分析
在2009年3月6号以前行使权利,不过中间起诉的话或者进行过催款就会重新计算两年的时效
C. 有关《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疑问
个人观点认为,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是新法、上位法,担保法解释是旧法、下位法。物权法对担保法解释进行了部分的改变,担保法解释12条的规定现只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而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D.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朋友丁以楼房一栋设抵押担保,另一朋友丙为保证人,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务时
我认为物担保优先受偿再到诉讼执行甲的财产才到保证人执行保证责任。
肯定不对。。。
首先:执行债务人甲的财产。
接着:丙作为保证人,丁是物上保证人。甲没有钱时,丙、丁都有偿还义务。是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偿还不必要诉讼解决。所以选择拍卖丁楼房或先执行丙个人财产。
合同义务的履行首先是债务人履行,其次是保证人等连带债务人。
E. 民法的担保物权问题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相对于保证和债权来说是在物上的法定担保权,即只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的事实存在,债权人便可享有并可依法行使,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和优先受偿。所以,以其内容和法定性,担保权属物的支配权的范畴,是物权的重要方面而非债的请求权。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担保物权是永续存在的。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物权法定,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有关理论和规定,需说明以下几点:
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与担保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挂钩只是计算方法问题,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
二、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对担保物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三、在担保物权可行使的存续期间,不论担保权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担保人均可对担保物清偿之余额依法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依物权法定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F. 有关《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疑问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为准
G.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己的办公楼进行抵押
D,理由是,在我们国家,房地一体,地上已有房子,地随房走。
H. 甲企业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8%,贷款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用单利和复利计算
解:P——本金,又称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I——利息;
F——本金与利息之和,又称本利和或终值;
n——计算利息的期数。
(1)单利计算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I = P * i * n
F = P + P * i * n = P * (1 + i * n)
单利终值(本利和)= 本金 + 利息 = 本金 * (1 + 利率 * 计息期数)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0000000 * 8% * 5 = 14000000(元)
或 F = 10000000 * (1 + 8% * 5) = 14000000(元)
(2)复利计算
复利终值就是根据一定数量的本金按复利计算若干期以后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复利终值的计算公式:
F = P × (1+i)^n ( 就是F = P * (1+i)的n次方 )
即:复利终值 = 本金 × (1+利率)^期数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8%)^5 = 10000000 * 1.4693 = 14693000(元)
复利终值系数表如下
I. 甲公司用土地抵押,由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所贷1000万元用于甲和丙两公司各用500万。如何帐务处理
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5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短期借款 1000万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5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万
土地使用权没变,只是抵押,无需做帐
J.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3题
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催收,每次的催收行为都会使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