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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转个人方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00:02:45

1. 朋友公司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到我公司账户,随即转出到个人帐户可以吗怎样做更合理呢自主支付

不可以。

银行贷款是授托支付的。

必须把所贷款项专款专用,指定打到你的上游供应商的。

2. 公司要借款20万给个人,去银行怎么弄才能提到现金或是能转账吗

你给银行打电话预约取现金20万,内容是差旅费。到银行取的时候可能要填个表,(大额取现,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还要写上去出差的地方,几个人等等。你就照他要求写吧,可以取的。要不你就分次取。

3. 公司向个人贷款,贷款转入个人账户可以吗

当然可以,只不过贷款合同需要写明是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4. 以公司名义贷款转作私人用途,怎么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
分批转给他,不能太明显
贷款费用如果单据是公司的名字,可入公司费用

5. 公司帐户可以转款到私人帐户吗

通常是不可以的,这个需要具体分析因为什么原因转到私人账户,有风险。

首先,公款不能私用,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
其次,公帐要转私帐方法很多,其中,不违法违规的方法中,包括劳务费、差旅费。

6. 企业银行贷款可以转给个人使用吗

不可以,需要报销凭证的

7. 公司帐户资金可以转个人帐户吗

可以转账。

公司帐户转到法人个人帐户上必备条件:

1、小额;

2、次数不要多。备注可以是:备用金、工资、福利等。

公司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的用途可以是给员工(包含法人代表)发放薪酬福利的日常转账结算以及借款等其他结算需求,但要注意转账要是小额,非多次转账才可以。

(7)公司贷款转个人方法扩展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8.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8)公司贷款转个人方法扩展阅读: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9. 公司有笔贷款转到我私人账户,明天我的账户会到账一笔钱,让后我再把它转到贷款人账户,我在转给其他人

如果真的是银行转出的公司贷款,就不可能转到私人账户,除非不是公司贷款,而是以你名义贷的款跟,债务由你背。如果是公司账户转出,那就没有任何理由要先到你账户再转给别人,除非是黑钱。
反正,不被查到就没事,查到了,你就替人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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