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董事会有权批准借款吗
是一般的公司或企业吗?
如果是,可以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企业之间禁止拆借资金),确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间资金借贷,出借方尚未取得利息情况下如何裁决作出了答复,根据该答复内容,“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⑵ 看到公司不得直接向董事借款,但是现实里是不是一直有这样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从公司违禁义务的角度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实中很多违反这条规定的。这是疏于执法造成的。
⑶ 有限公司能否为自己的董事提供借款
从立法本意上看,应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该条款的拟定应该是参照了国际的立法趋势,主要是针对公众公司。
但是,如果严格地从字面解释,该条款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
⑷ 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吗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⑸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自己的董事提供借款
不管是股份制还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都不可以向董事提供借款,这是违法的。但是因为中国的会计制度和稽核制度不健全,对股份制和上市公司监管较规范,一般企业的违规不容易被发现。
而且税务局等监管部门的业务水平也不高~呵呵
做账的时候可以放在其它应收款-应收员工借款-XX员工,不写职务。
⑹ 公司资金不足,可以向董事借钱吗
公司资金不足,正常是向银行申请借款。
公司资金不足也可以向个人借款,就是个人收到利息出白条,不代扣代缴20%个税,利息不能税前抵扣,有代扣代缴20%个税,利息就可以税前抵扣,但利率不能大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有息要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收款日期公司开给收款收据。
无息不需要签订合同,按公司开出借款收款收据即可(收据注明无息借款和还款期限)。
收到个人借款作分录: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X人(借周转金)
⑺ 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7)公司董事可以直接贷款吗扩展阅读:
《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经理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⑻ 公司董事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是否违法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的,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⑼ 董事会是否有权利同意公司在银行贷款事
从实际看,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60岁以下; 二是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