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分公司借款到期还不上总公司责任吗7
分公司借款到期还不上,可以起诉总公司偿还债务。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㈡ 子公司贷款还不上母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假如是母公司帮助子公司,拿出母公司的资产做为抵押的话,抵押的财产收回,假如是子公司独有的财产的话,和母公司没什么关系
㈢ 个人向分公司借款,后归还给总公司,总公司不开收据让分公司直接冲,分公司要这么做账
总公司是谁告诉你直接冲,总公司还不给凭据,你是财务你只听总公司财务的就行,因为是现金借款,一定要收有凭付有据,否则日后对你不利.
㈣ 分公司负责人用自己房产做抵押贷款,如果还不上款,总公司要担责任吗
当事人假如用个人房产做抵押贷款 如未与总公司达成一致 将来抵押贷款的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不受认可。
如当事人将房产以个人名义做抵押贷款 先与公司商议并签署个人私有物产协议并做公证。这样以后即便是个人物产抵押 还不上贷款 也会直接找公司 不会找个人 。 个人与公司签署类似协议的话,原件必须是一人一份 并到当地公证处做公证 且备案。不然以后假如公司赖皮 麻烦会很多,法律也帮不了你
㈤ 如果一个集团下的分公司欠钱不还,可以找集团总公司还钱吗
你要先去确定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还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绍兴债权债务律师郝小青为你解答
㈥ 分公司借款到期还不上总公司责任吗
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据此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㈦ 总公司给分公司打款,帐上已经做了分公司借款,可老板说款不用还给总公司了,那么帐上应该怎样处理
这么好,写个说明,让老板签个字,然后做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希望能帮到你
㈧ 分公司的负责人拿分公司的章去贷款,由于还不了款,就自杀了,请问所欠的钱由不由总公司还呢
分公司应该是独立的法人,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无法承担的,总公司才需要承担,而且也只承担相当于安慰的责任
㈨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9)分公司贷款不还找总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㈩ 分公司借款无力偿还对总公司的影响
法人单位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债务人为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非法人经济组织),以无履约(或还债)能力为由,长期拖、逃债务,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法人欠债,通常具有数额大、讨要难、情事复杂、危害严重的特点,而且债权人常常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对方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尴尬境地。
法人欠债不还,自称无履行义务能力时,讨债人应在协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讨债策略。(1)债务人谎报注册资金,原无履约能力。某公司贸易部向某家电公司购入录像机1200台,欠对方货款24.35万元。家电公司多次派人催讨,该贸易部均以无钱付款为由,请求后延还款期限。1993年6月,家电公司派崔某讨债,对方仍称无力还债。崔见该贸易部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金80万元,上级主管单位为某集团公司,遂对该公司与贸易部的关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贸易部是该集团公司1992年4月申报建立的,实际只借给贸易部40万元。贸易部由张某承包,约定年缴利润10万元。由于经营亏损,1993年1月集团公司已将借款收回,贸易部实际处于无自己有资金状态。崔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务。法庭调查后认为,贸易部财产应为80万元,由于集团公司谎报,则集团公司应对贸易部的债在80万元内负清偿责任。家电公司24.35万元的债权应由该集团公司负责清偿,该贸易部应予以关闭。(2)债务人经营状况不佳。如被人拖欠货款、货物、资金运转不灵,产品滞销,压库严重,经营混乱,严重亏损,资已不抵债等。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支付”、“停止支付”,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施破产清偿。其它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以债抵债,或其它方式偿债。(3)债务人故意拖欠,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这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常有发生。1991年10月,某钢铁厂与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供应500吨¢6.5盘元钢材的合同,每吨价格2050元,当年11月15日交货,货到验收付款。在收到需方10.25万元的约定预付款后,钢铁厂如约发货。但金属材料公司收货后以资金未到位为由,不付货款。供方多次前往催收亦无效果。1992年6月,在供方要求下,双方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金属材料公司答应在6月底前先还20万元货款,7月底前还30万元,8月31日前偿付42.25万元余额,若有违约,则愿承担总欠款5%的违约金及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协议经过公证。但是金属材料公司仍然不遵守协议还款。7月中旬,钢铁厂派廖某、李某二人再次前往催讨,但该公司要么借口“经理出差去了”,要么借口“帐上无钱”或他们也要不回钱,就是不予支付。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良好,交易活跃,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货款。10月2日,廖某得知某仓库存有债务方的货物60吨电解铜,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请求对60吨电解铜实施“诉讼保全”。经法庭调解,债务方(金属材料公司)终于全部付清拖欠了近一年之久的货款,并承担了违约责任。对债务人的故意拖欠,讨债人应及时认清,及时催收,必要时诉诸法院。我国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法制监督,决不让讨债、拖债者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