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有贷款,可以变更法人吗
⑵ 公司法人变更后,该公司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和原来的法人还有关系吗
1.企业贷款企业还,法人只是企业的法定代人,不会让法人个人归还。与前任法人也没有关系。但法人代表的是企业,银行可以找法人。企业如有事故,法人也受限。
2.第二年贷款,法人可定得签字;
3.不想做法人,可以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⑶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原法人代表还需承担之前的债务责任吗
⑷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法人身份的贷款;法人变更后;原法人还承担经济责任吗
变更之后原法人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的,因为已经变更成另外一个人了。因为以前的账都已经结清了。所以,远法院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的。
⑸ 更换法人后的银行贷款由谁来偿还
第一个问题:你妹妹要对银行承担还贷款责任,因为房子是她买的。如果不还会被银行当被告,由法院判决。 第二个问题:银行要追究;第三个问题:开发商不能向你妹妹等人追溯回款项。第四个问题: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若不肯办理,可办辞职。 你妹妹好象上圈套了。在单位办事情身不由己,也难怪,以后看清楚了再签名,是要负责任的。房子还在是保值的,一般不会太吃亏,最多房子抵押就是了。你现在证据不是很多,要胜的话,就要多找熟人啦。遇到这事情,只有努力争取达到损失最小的结果。 当然不用啦,告他去,傻瓜 我认为你妹妹完全可以去和公司打官司,因为她和公司签的购房合同中,购房款明显高于当时的价格,不是有内幕谁要,这就是证据. 法律上不好说.. 道义上不用. 不用 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她不是法人代表,只是一名办事人员。 银行借款是有责任的,银行只认借款人,好到有抵押房抵押;开发商房款会找到你妹妹,但与你妹妹关系不大.可起诉公司. 以静置动,最好当作什么都不有发生,不要自己乱了方阵. NO 法律责任是跑不掉的
⑹ 公司法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法
公司法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法人承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1、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 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 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公司有贷款变更法人后谁来还扩展阅读
1、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
3、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⑺ 公司法人向银行贷款,后变更法人,还款责任是由谁承担 。
公司名义贷款,自然公司还。不论法人代表是谁。个人名义贷款就个人还。
⑻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后,之前的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因为债务人是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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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0-1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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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公司有银行贷款,变更法人后前法人还有债务关系吗”
若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则银行的债务仍为公司。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向银行贷款,则借款人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⑽ 企业法人变更后,是否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
企业变更后,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是当B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为老板打工的)的时候,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了。当B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不需要承担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