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别人担保贷款,去银行填写了担保合同,但是我后面又反悔了!
他骗你的。
贷款合同内肯定写明了四个担保人的信息,然后再担保合同内分别再由担保人签名。
如果有一个人不愿意担保,整个贷款就要重新审批,确实很麻烦。
但是,如果你不去要回你签署过的合同,等别人贷款完成后,你的担保记录就会进入你的贷款卡记录内,这种记录一定会被录入信用档案。
❷ 案例分析:德恒公司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德恒公司提供担保。
这个公司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同意贷款,但是需要这个公司提供担保,那么这个公司可以找到担保人或者担保的企业,为其担保,这样银行就能发放贷款。
❸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❹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题
某银行信贷员考试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为甲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估价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甲与某银行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D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与银行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❺ 现在有一个案例,甲去银行贷款,用乙做担保,现在甲拿着贷的五十万走掉了,银行找上乙了,要求乙还钱,乙
甲方应当以非法占有银行发放的贷款为主观目的,向银行还有乙方使用了自己会如实还款的捏造事实的方法,骗的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亦骗得银行方法贷款
随后逃逸。
甲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的
乙方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银行有权起诉乙方还款,乙方无偿还能力
不构成犯罪 但是需要分期偿还
乙方履行了偿还义务之后 可以在甲方到案之后 向甲方追偿
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判决案例我替别人在银行担保了40万元可是主贷款人拿了钱跑了现在法院起诉我还款并把我
一般情况下,贷款人无能力还贷,担保人有义务履行还贷义务,银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担保人房产。
1、目前提倡和谐社会,只要担保人没有第二居所而且抵押的房屋是担保人的唯一生活居所,正常情况下法院是不能把担保人赶到大街上去的。
2、到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证明你的那个亲戚欺骗你们担保。
3、咨询当地正规的律师及法律援助部门,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
❼ 银行担保贷款是否有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超过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找法网案例银行担保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❽ 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资产没有。负债过高,资不抵债 ,担保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给他贷款
2:王某虽没有房子,但收入较为稳定,虽然负债颇高,但是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 ,可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