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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流通股可否作贷款的主担保

发布时间:2021-05-06 19:15:36

Ⅰ 限售流通股在限售期如果卖出有处罚吗

一般来说中登公司那边是过不了关的。

Ⅱ 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法律)

限售流通股能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1.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因为法院强制转让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

Ⅲ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质押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流通股股份质押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质押贷款方式。按照证券法规定,流动股股份质押要去交易所进行备案公告。对于流通股权所在公司来说,流通股份质押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质押相应的份额。从流通股股权质押不需告示上市公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但是,如果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或许会对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也只会在质押股份拍卖的时候会产生。给个满意吧~

Ⅳ 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担保品吗

1、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不得从普通账户提交到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
2、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若已解禁流通,并且在我司担保证券范围内证券,是可以从普通账户划转到信用账户充抵担保物。其中,机构客户持有未解除限售股份部分不得提交到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

Ⅳ 限售流通股有什么影响

1.理论上对,因为价格低于成本价了,解禁后不一定会选择大量卖出,但是实际中不一定了,比如海通解禁,明显低于成本价很多,但是抛盘也很大的,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2.对,因为限售股很多是低成本的,比如股改实施后的限售股,都是公司上市前就已经发行的股份,这些股份的成本远远低于现价,当这类股票解禁,那么套现的冲动是很大的,所以会造成很大的恐慌

Ⅵ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为质押

不能。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为质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

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6)限售流通股可否作贷款的主担保扩展阅读: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4、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Ⅶ 含有限售股的流通股可以当融资融券担保物么

个人和机构持有的限售股不能用作融资融券担保物,也不能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只证券。

Ⅷ 限售股可以质押么

限售股可以质押。

限售股具有可让与性。股权质押旨在设立权利质权,其目的在于变卖质物获得的价款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因此,权利的可让与性是权利质权的核心。立法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可以防止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因权利不能转让而导致设定质权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并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质上还是流通股。特别是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时限售股已经可以转让,则实际上并不妨碍质权的实现,也就不会造成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的目的落空,因此不应该影响质押合同和质押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年4月15日 [2002]执他字第22号)就支持这种观点,认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间限制,应当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的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的限制。

本案质押的股份不得转让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质押权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开始,在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时,该质押的股份已经没有转让期间的限制,因此不应以该股份在设定质押时依法尚不得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此《复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于行权期限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8)限售流通股可否作贷款的主担保扩展阅读:

不存在质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证券法》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由于是禁止买卖,且禁止时间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则一般不存在质押的可能。

二是《证券法》45条同时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由于是禁止买卖,且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质押的可能。

三是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变更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Ⅸ 商业银行拟用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些问题,请帮忙,谢谢。

不受影响。
一、如果在限售期内发生纠纷,在合法前提下,可以对限售流通股份以拍卖方式处置变现偿还担保贷款。
二、如果在限售期后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流通市场处置变现。
三、解禁后设置商业银行为第三方存管行并不必要,实际意义不大。
四、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及时办理质押登记,获得最有效的对抗效力。

Ⅹ 限售流通股做质押限售时间的长短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

您好,我是广州润健典当行的业务部经理

您要问的是不是 限售股的质押时间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原则上质押期限不超过解禁时间

请问您是想用限售股质押融资吗??

我行是专门有开展法人股、限售股、全流通A股质押融资的,手续简便,当天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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