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贷款15万未还,被起诉到法院,贷款人和担保人法院分别会怎么判判完后还是无能力偿还,法院又可以怎么办
会判决贷款人支付欠款。如果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要与贷款人一起承担付款责任,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如果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要在贷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时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后拒不支付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扣划银行存款,拍卖资产等,亦可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处罚。
『贰』 贷款人不还银行的钱,法院判决贷款人还钱,并且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是担保人,我应该咋办啊
一,你没有办法,只有先替他先把钱还了,免得春节都过不好。
二,过春节后或替他把钱还后再想办法向他追要。
三 ,如果没有房产和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你可以先躲出去,其它没有办法。
『叁』 有两位贷款担保人,法院会判哪一方还款
两位都要承担担保连带责任!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肆』 担保人用了贷款,法院会怎么判
有证据证明是担保人拿走了贷款,当事人没有受益,可以起诉担保人还款。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伍』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法院会怎么判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
担保人要看担保协议里面约定的担保范围,如果是连带保证,就要对整体债务负责,如果约定了担保范围,就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2、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陆』 如果借款人被判刑入狱,借款人的贷款由担保人偿还,如果担保人也没那么多钱还呢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应先承担还款责任,等找到借款人,再和借款人追诉。
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6)法院会判担保人全部承担贷款吗扩展阅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柒』 借款人和担保人属于同一个人的,法院怎么判决
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评论(8)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表时间:2009-6-211:10:56
案件情况:
1997年,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向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某燃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对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还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定乙方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甲方发现对乙方已停业,且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此时,甲方可否以丙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对于债权人能否起诉丙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可以对保证人另行起诉。否则,保证的设定将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所持的理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再起诉丙方,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执行阶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
笔者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本人浅谈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
结合本案,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此时,主债务与保证债务都属于同一债务,即全部债务1500万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请求乙方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的判决生效后,甲方对于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经用尽,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随着主债权判决而丧失,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
第二,要清楚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诉讼,不是两个诉讼。无论债权人是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还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对债权人而言都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看来,甲方无论是向乙方,还是向丙方主张债权,都是为了实现1500万元的债权。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张的1500万元的主债权的判决生效后,在15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已经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后,再次向丙方主张1500万元的保证债权,则是形成了对一个债权提出两次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此,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即对于同一行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结合本案情况,保证债权是基于甲方的债权保护所设定的,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甲方决定。在判定主债权由乙方来全部偿的判决已经生效后,甲方再对丙方提出起诉,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在此种情形下,甲方再起诉丙方来偿还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明显不妥。
第四,有的观点认为,在执行阶段起诉保证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但本人认为,债权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债权人决定。在本案中,甲方选择了只起诉乙方,不起诉丙方,是认为只起诉乙方就可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因此,甲方在事实上就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弃对丙方提出起诉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参与本案诉讼,是对甲方处分诉权的认可,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可以合并主张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中,选择其中一项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债权,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全部债权为依据,对保证债务人再提起诉讼。
故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即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捌』 借款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了6年,法院判决担保人只需承担总借款的三分之一!这样判决合理吗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为不同的情况:
1、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仅是担保合同无效的:
(1)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法院会判担保人全部承担贷款吗扩展阅读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玖』 身份证帮人做了货款,现在人没了,银行叫我一个人还钱!担保人有责任吗法院可以判我们各还一半的钱吗
主贷人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主贷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会判担保人全部偿还,担保人再另行向主贷人追偿!
『拾』 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担保人没被起诉,担保人还承担代偿责任吗
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2010-03-09 09:26:34 查看(425)评论(8)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表时间:2009-6-2 11:10:56
案件情况:
1997年,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向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某燃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对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还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定乙方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甲方发现对乙方已停业,且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此时,甲方可否以丙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对于债权人能否起诉丙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可以对保证人另行起诉。否则,保证的设定将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所持的理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再起诉丙方,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执行阶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
笔者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本人浅谈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
结合本案,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此时,主债务与保证债务都属于同一债务,即全部债务1500万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请求乙方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的判决生效后,甲方对于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经用尽,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随着主债权判决而丧失,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
第二,要清楚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诉讼,不是两个诉讼。无论债权人是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还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对债权人而言都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看来,甲方无论是向乙方,还是向丙方主张债权,都是为了实现1500万元的债权。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张的1500万元的主债权的判决生效后,在15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已经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后,再次向丙方主张1500万元的保证债权,则是形成了对一个债权提出两次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此,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即对于同一行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结合本案情况,保证债权是基于甲方的债权保护所设定的,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甲方决定。在判定主债权由乙方来全部偿的判决已经生效后,甲方再对丙方提出起诉,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在此种情形下,甲方再起诉丙方来偿还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明显不妥。
第四,有的观点认为,在执行阶段起诉保证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但本人认为,债权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债权人决定。在本案中,甲方选择了只起诉乙方,不起诉丙方,是认为只起诉乙方就可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因此,甲方在事实上就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弃对丙方提出起诉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参与本案诉讼,是对甲方处分诉权的认可,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可以合并主张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中,选择其中一项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债权,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全部债权为依据,对保证债务人再提起诉讼。
故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即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