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现在欠小额贷款公司钱没办法还上有没有人帮我或者提个建议
最好的建议就是还钱,没有别的好办法。
B.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做好风险控制
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一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流程是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级借款意向,再向下逐级办理。这样致使许多基层人员养成上级有贷款意向,遵照便利的习惯,这种逆程序操作会使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单薄风险意识。更严重会出现虚假、谎报、瞒报第一手资料等虚假行为。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需完善信贷人员的金融制度学习、岗位技能培训和素质、道德修养。并且制定考核惩罚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力度.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货款不管不严、内控制度乏力等管理风险。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资料分析不准,重视不够,只注重片面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另一方面,在对借款人的经营、资金使用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进行大额贷款发放。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查人员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岗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致使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预防。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组织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跟踪监管力度。
提高风险识别预测水平,完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目前部分评估受利益驱使,在对客户进行资产评估时,未按其市场实际价值评估,而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严重实时,最后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小贷公司在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测定时,必须要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采取针对性的评估提供依据。另外小贷公司还要对政策风险进行明确的分析,是最后评估结果能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状况和成因
C. 在小额信贷款公司贷款他们都会问哪些问题
建议走渠道申请个人贷款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并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3、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4、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D.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
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
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
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E.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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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由于供需状况改变,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在逐渐下滑。宏观经济形势整体不好,小贷公司整体业务量都在下滑。目前来看,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户并不好找。
据业内人士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信贷松紧状况是影响民间融资活跃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观形势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充裕,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相对降低,必然对民间借贷渠道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
G. 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控建议有哪些
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原则。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层次,出台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
一是明确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在财政补贴与奖励、税收优惠、同业拆借、再贷款等方面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同等待遇,降低其经营成本,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其他部门辅助监管。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在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银监部门在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经营的合规情况、业务开展、防范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在合法经营上监管。
三是明确监管规则。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无结算业务,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单个放贷人的风险不会传导扩散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对于放贷人的监管可以实施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不干涉其具体业务经营,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贷款收支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对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H.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I.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何防范及对策
最主要就是抓不住核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