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担保人,贷款人死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是担保人,贷款人死了,我该怎么办?作为担保人,要搞清楚贷款人的资产,提供银行,减少自己担保损失,下面就来说说。
一、贷款人资产
贷款人死亡,贷款人资产要搞清楚,贷款人资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如房屋、 汽车 、股票、基金等。贷款人资产银行存款可以直接归还贷款,固定资产可以处理变现归还贷款。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在贷款人无还款能力下承担担保责任,只要贷款人有资金、有资产,银行会扣收或处理资产变现归还贷款。担保人掌握了贷款人的资产,可以提供配合贷款银行进行处理变现,归还贷款,贷款全部归还了,担保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
二、继承人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要搞清楚贷款人资产有无继承人,有继承人,提供给贷款银行,死亡贷款人的贷款有继承人承担,有承认人,但死亡贷款人,资不抵债,继承人不继承,无人继承,死亡贷款人贷款会通过处理贷款人资产,通过变现归还银行贷款,不足部分有担保人承担。
三、担保
银行担保贷款,基本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种类: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
这里来说说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有二种,一种是全额保证,全额保证就是贷款人贷款全部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全额保证分为资产保证,和信用保证,资产保证就是保证人用自己的资产给贷款人提供保证,信用保证就是保证人以自己在银行的信用为贷款人提供保证。二种是补充保证,补充保证就是保证人对贷款人抵押贷款不足部分,提供保证。
担保人要知道自己的担保责任,是全额保证,还是补充保证,保证不同,责任不同。全额保证,贷款人死亡,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补充保证,贷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部分责任。全额保证风险大,面临归还贷款人全部贷款,部分保证,风险相对较小,只需负责归还贷款人不足部分的贷款。
总之,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要慎重,担保责任大,一旦贷款人经营出现情况,或是死亡,担保人承担和贷款人一样的责任,要归还贷款人贷款,为了避免发生担保责任,不要提供保证,或慎重担保。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大家都知道在银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数极优的客户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担保措施的,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证,还包括质押,那么一旦贷款人出现出现意外,作为担保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呢?
附加担保/追加担保
如果你这个担保只是附加的担保或者追加的担保,那么银行首先处置的是第一担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来的贷款提供了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只是抵押物价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银行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个人担保。
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过世,银行在贷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过世后,会主动扣划借款人在该行账户内的资金,资金不足以覆盖本息的话,则联系借款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妻儿),若直系亲属不愿代偿。那么此时银行就会拍卖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额可以覆盖本息的,那这笔债务则与你无关了;但抵押物拍卖的回款金额无法覆盖本息的,差额则会向你追索。
仅有保证担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这笔资金,仅有保证担保的,此时仍然分情况。银行依旧会先向直系亲属争取代偿,在直系亲属确认无法代偿后,向担保人进行索赔。如果是多个担保人的,合同有约定担保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担保比例偿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则等额均分;假设只有你一个担保人的,那么此时全部的责任都要由于承担了。
总结
对外担保不是开玩笑,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实中,如果非至亲之人(父母、妻儿),不要轻易对外担保,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很严重。
第二,该笔贷款无抵押物。 如果该笔贷款唯一的担保方式就是题主担保,贷款死后,银行肯定会要求保证人代偿的,这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当然,保证人履行代偿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贷款人名下资产进行补偿,具体能分多少就要看贷款人名下资产有多少了。
以上就是银行针对担保贷款的处理措施,具体题主怎么操作要根据贷款的实际进行操作了,如果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
㈡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担保人死亡后的责任为:如果担保人由继承人,且继承人继承了担保人的财产,那么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㈢ 我为别人担保了银行货款,他人死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家人进行沟通,看看家人是否能够偿还贷款。如果不能的话,可以考虑协商用借款人的遗产来偿还贷款。 如果协商无果,银行首先要起诉的就是担保人,担保人还是要做好偿还贷款的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㈣ 借款人死了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一、借款人死了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1、借款人去世的,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所欠债务。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㈤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借款人意外死亡,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不可抗力,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出借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 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㈥ 我帮别人在银行担保贷款了,可现在借款人死了。我该怎么办
你有担保责任,有义务为其代偿。
当然如果死者家人承认此笔贷款或之前共签过此笔贷款,且同意继续履行还款约定,那么你就不用为其代偿了
㈦ 帮别人贷款担保,贷款人死了,他家人不肯还贷怎么办
一般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在诉讼中体现出的差别为,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后才可向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基本都是连带责任保证。即代表在借款人出车祸死亡时,银行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叔叔深信不疑,叔叔年龄大,也没有什么存款,就将住房抵押给银行贷了几十万。侄儿把厂办垮了,还进了大牢,为了还债,60多岁的叔叔婶婶还在干保洁,环卫工作来还贷款,不然房子就没有了。所以,喜欢给别人担保的人都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他们没有想到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落得一无所有。
怎么说呢,既然给人家做担保就要做好替人家还钱的准备。现在对方去世了,欠款在对方遗产中偿还,不够的部分就由你来偿还,没有别的办法。古人说:好替人死,勿替人生。如今就是担保的意思,所以,既然你自己愿意替人担保,一切后果自负。
㈧ 帮别人担保贷款人死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