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第五条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第七条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定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存单交储蓄机构保管,储蓄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其上一级管辖行申请。第八条小额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第十条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第十一条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二条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第十三条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抵押存单。若储户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储蓄机构应妥善管理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各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 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依据我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 小额贷款公司有没有金融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4. 小额贷款归什么机构监管
法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 中国银行小额贷款怎么贷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基本流程:
1、青年创业者和青年创办企业向其所在地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贷款申请。
2、当地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对贷款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查后向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推荐贷款对象和项目。
3、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对贷款对象和项目审查通过后,提交当地信用促进会组织贷款审议会议。4、贷款审议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省分行推荐。
5、开发银行省分行将项目审核情况反馈至团省委。
6、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发银行省分行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地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签订信贷合同,并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委托商业银行向青年创业者和青年创办企业发放贷款,青年创业者和青年创办企业向担保平台提供反担保。
6.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小额贷公司款牌照是由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牌照持有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牌照,即持有该金融牌照的机构才可合法合规地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具有合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相关业务需求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一)急需布局小额贷款领域的公司;
(二)需转型的P2P平台、民间借贷机构,例如电子商务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三)从事助贷业务的企业,例如金融科技类公司;
(四)从事赎楼业务的企业,例如房产金融科技公司、财富管理公司;
(五)从事数据分析的信息科技类企业,例如信息咨询公司、商务咨询公司;
(六)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例如汽车销售公司;
(七)其他有收购小额贷款牌照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法人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
7.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贷款发放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同时,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8. 急用钱,想贷款找哪家靠谱
建议选择正规渠道办理借款,如需申请小额现金贷款,招商银行有开展闪电贷业务,目前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申请或查看是否获得申请资格。
1、闪电贷放款后会发放现金在指定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大宗消费、转账,不得投资、流入股市、房产等方向。
2、若持有招行储蓄卡,可登录手机银行后点击“我的→全部→借钱→闪电贷”即可申请闪电贷。您的具体额度将根据您在招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申请成功即可查看。
3、闪电贷贷款品种不同额度规定也不同,一般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最终以放款页面显示为准。若您已获得闪电贷资格,可登录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的“闪电贷”模块查询您的最高申请金额,单笔提款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额度金额,并需为1000的整数倍。
(应答时间:2022年11月22日。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如遇业务变动请以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温馨提示: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官方客服热线或联系招行APP在线客服咨询。
9. 小额贷款公司所受监管部门是哪个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10.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有以下根据:
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章节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银发[2009]268号),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统计范畴。以上两个文件中央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并将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机构单位,包括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所有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此金融机构的定义,由此可以推测国家统计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统计的范畴内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借贷由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