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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财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4 17:03:56

1. 小额担保贷款的账务处理

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参照财政部文件财会(2005)17号《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省的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来设置会计科目,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代偿款(明细科目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贷款担保基金(核算财政拨入担保基金,明细科目财政拨入基金、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担保赔偿支出等,其他按需要自行设置。

2.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流程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2)进行审核:提交资料齐全后,担保公司核实资料真实性

(3)签订协议:通过审核后,与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4)银行放款:银行发放贷款并存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自主支配

(5)按时还款还款: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6)债务结清: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及担保费,办理结清手续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3. 关于会计的问题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本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微微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利率为年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提款
4.1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4.2借款人提款当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第五条还款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金;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5.2计息、还息方式为
5.3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日和还款日足额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帐户:
借款人需保证银行存款凭据或其他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证明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款、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条: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9.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物长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9.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
9.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毁灭、灭失的证明。
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帐户,一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一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已设定抵押或一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
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分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全部责任后还又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13.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质物清单》对物质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押人处分质物时的估计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3.3质权的效力及于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损坏、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物质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之质权人的变动,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不足物质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不足。
13.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质灭失或者损毁的,质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13.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形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四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五条:交付和登记
15.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质权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5.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六条:质物的处分
1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体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3.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13.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不足物质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6.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6.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30日内仍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债务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因提前对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体现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6.1条约定的方式处理质物。
16.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担保有约定
17.1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首先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收益,保证人Ⅰ仅对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所得价款不足担保出借人权益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17.2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三个工作日垫付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17.3如果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于其他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持戒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Ⅱ同意: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处置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补偿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可同时向贷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定
18.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8.2在约定的期限(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8.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8.4借款人童天一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8.6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8.7借款人、到那包人不的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部分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8.8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或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的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8.9借款人、担保人入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的个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8.10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8.11合同各方均服从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按约定向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咨询服务与履约保证金。
18.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协商、变卖、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保证人Ⅱ追偿;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第十九条:转让
19.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借款人和担保证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19.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然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保险
20.1如果出借人和保证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0.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抵押权人、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法规又强制性条款外不得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质押人权益的条款。保险但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帐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9.8条、13.6条的约定处理。
20.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入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证
合同各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应按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九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天仍未借出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个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23.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费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23.3借款热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按在第二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息率几首利息。
23.4借款人为安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想陕西中实汇投资担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而导致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人应向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罚息利率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中止
24.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uoyou其他所属费用之日终止。
24.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童天一展期(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签,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24.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
26.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项下又两种以上担保中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6.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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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担保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贷款担保费实际发生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合理确定未来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金,

借:营业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支出时,

借:预计负债

贷:原材料等科目。

如果企业未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金进行确认计量的,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支出时,

借:营业费用

贷:原材料等科目

(4)担保贷款财务处理扩展阅读: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5. 担保公司日常的账务处理有哪些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201 应收担保费
9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10 1231 应收代偿款
11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12 1251 其他应收款
13 1261 坏账准备
14 1301 待摊费用
15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16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17 1315 委托贷款
18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9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0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21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2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27 1701 无形资产
28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9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32 1911 抵债资产
33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34 2101 短期借款
35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36 2122 应付手续费
37 2131 预收担保费
38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39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40 2151 应付工资
41 2153 应付福利费
42 2161 应付股利
43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44 2181 其他应付款
45 2191 预提费用
46 2192 担保赔偿准备
47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48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49 2211 预计负债
50 2301 长期借款
51 2311 应付债券
52 2321 长期应付款
53 2331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54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55 3111 资本公积
56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57 3122 盈余公积
58 3131 本年利润
59 3141 利润分配
60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四、损益类
61 4101 担保费收入
62 手续费收入
63 4103 利息收入
64 4104 评审费收入
65 4105 追偿收入
66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67 4201 投资收益
68 4301 营业外收入
69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70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71 4411 利息支出
72 4421 手续费支出
73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74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75 4501 营业费用
76 4601 营业外支出
77 4701 资产减值损失
78 4801 所得税
79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公司向担保公司借款,利息和本金一次性付清,财务上如何做账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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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贷款担保费计入财务费用下什么科目

贷款担保费计入财务费用下什么科目------财务费用--贷款担保费

8. 贷款担保费计入什么科目

1. 担保费用为借款发生,属于借款费用的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在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借方应计入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 按照规定,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收购、建造或生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应当在该资产的收购、建造或生产达到预定用途或出售状态之前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根据资产的不同,成本包括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
3.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取得、建造或生产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达到预期的可用或可出售状态,以及不能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4.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借款成本是否计入资产或费用。资本化的贷款担保费用包括在形成资产的成本,并在生活中扣除的资产折旧和摊销,而当期贷款担保费用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时发生在当前时期,在未来,不会扣除。
【拓展资料】:
1.贷款担保费用是指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您提供担保所支付的费用。为了规避贷款风险,银行需要借款人提供具有足够偿付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担保证明。贷款人也可以找一个有经济能力的朋友或亲戚做担保,或者出具一份他们愿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信用证明,并提交给银行。
2.一些银行为了规避办理其他权证的风险,会引入由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用。这符合国家规定。如果你要从这家银行借钱,银行的操作程序是这样的,所以你不能存钱。有很多银行只是想规避风险。当然,他们必须考虑周到。毕竟,贷款是自愿的,你可以选择不借钱。至于担保公司是否为皮包公司,是银行的准入标准规定了哪些公司可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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