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存款质押贷款,是不是要把存折交给银行,还是只要办理质押登记可以把存折拿回来的
办理质押贷款,存单或存折办理登记和存单所在地盖章确认后,还必须交给银行。只有你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才可拿回存折或存单。
㈡ 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还款时定期存单给借款人还是给质押人
一般是抵押在银行。有定期存款,还要质押贷款,这是银行为了进一步的防范风险,定期存单也可能会被转为活期随时被提取。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名下定期存单;
3、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银行审查、审批;
第三,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银行放款;
第五,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
㈢ 银行定期存款单贷款需要把存款单交给银行保管吗
不需要啊,存单是由存款人自己保存的,拿着存单和身份证是可以取款的,交给银行保管如果被人盗取了怎么办。
㈣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把定期存单押在银行吗
不需要抵押存款单的,在存款银行办理冻结银行存款手续就可以了。贷款还清后再办理解冻手续即可。抵押存款单是没有用的,存款人还可以通过挂失存款单的办法取出存款。
㈤ 我用自己的定期存单给朋友抵押贷款10万元,现在朋友意外去世,我该怎么办我能取回存单吗
想一时取回很难,
毕 竟你的定期存款做了抵押,
在法律合同上是有协议的,
虽然你的朋友不在了,
但可以联系他的亲人及家属,
把贷款的钱还上,
这样你的存单就能取回了。
㈥ 我有一张定期存款条能以它抵押贷款到30000啊!还有抵押的存款条是要放在银行吗!
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凭借本人定期存单可办理小额质押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抵押的存款条交由储户自行保管。
小额质押贷款流程:
1、申请受理。
借款人将小额贷款申请提交给小额贷款贷款行之后,由经办人员向借款人介绍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等,同时对借款人条件、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再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审批。
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经济情况、信用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4、发放。
在落实了放款条件之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贷款行申请支用额度;
5、贷后管理。
贷款行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6、贷款回收。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借款人在还款到期日时,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到此小额贷款流程结束。
小额抵押贷款,它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向所开户的储蓄所或其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小额抵押贷款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只设半年期和1年期两档利率。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时,逾期1个月以内的,将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1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的,贷款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
㈦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第三章质押合同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㈧ 存单抵押贷款之后存单如何保存是给银行还是自己保存
既然是质押,那存单肯定是质押给银行的,也就是说,肯定是银行管着的,不还钱银行直接处置存单
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第五条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第七条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定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存单交储蓄机构保管,储蓄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其上一级管辖行申请。第八条小额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第十条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第十一条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二条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第十三条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抵押存单。若储户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储蓄机构应妥善管理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各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