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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公积金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2:19

㈠ 公积金担保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使用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尽管说要比商业 银行贷款 方便实惠得多,但是在 公积金贷款 的这方面也是存在着担保费的,很多人都是实际贷款的时候才知道了关于 公积金 担保费的这种说法。其实我们参加工作以后,如果一直就有存缴个人 住房公积金 的话,平时也应该留意一下公积金担保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积金担保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积金 贷款担保 费,是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具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行为 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向借款人收取保证担保费用。 担保费收取方式为趸缴,担保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申请程序 1、 购房 者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担保申请时,应当向担保中心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担保中心自收齐购房者的书面担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的书面答复; 3、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的,购房者应当签订保证 担保合同 及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需经登记生效的, 合同当事人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 抵押 登记由担保中心负担。委托担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委托人应当向担保中心签署书面授权委托; 4、担保中心要求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的, 反担保人 应当到担保中心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物价值评估费由反担保人负担。 二、 公积金贷款买房 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购房贷款 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 上海 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 购房合同 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 债务 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 保证金 后,职工也可以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由此可见,公积金担保费这是我们在贷款的时候需要办理的,申请公积金担保费必须要向当地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交申请,也是为了避免在公积金贷款将来偿还的问题上,如果当事人自己还不上的话那么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就得为其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了,这些问题大家到时候在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详细告知的。

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抚顺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6.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共同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三个工作日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离异、丧偶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及相关法律文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提供单位开具的常住证明。
6.辅助借款人是个体户的,须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税票原件(近三个月),计算还贷能力的收入参照主贷人收入。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一手房:
抚顺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购买二手房:
抚顺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供贷款所需手续,填写相关表格,并由贷款人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
2.中心营业大厅贷款受理窗口对所有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3.对审核通过的贷款,双方签订合同,由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4.借款人领取中心对售房单位开出的书面承诺。由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
5.办完产权抵押后,中心发放贷款。营业大厅贷款窗口同时打印出《抚顺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付款凭证》,由借款人签字。打印还款计划送交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信用卡、签定《扣款协议》。
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
1.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
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期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
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

㈢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第三条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第十条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第五章贷款抵押第十七条借款人用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八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第十九条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二十条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㈣ 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能贷多久

如今,能够买房付全款的人并不多,尤其是购买首套房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去贷款。而一些缴纳了公积金的朋友,都希望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来节省一部分的利息,减轻房贷还款压力。但对公积金贷款的细节不清楚,那么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能贷多久?

如今,能够 买房 付全款的人并不多,尤其是购买首套房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去贷款。而一些缴纳了公积金的朋友,都希望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来节省一部分的 利息 ,减轻 房贷还款 压力。但对公积金贷款的细节不清楚,那么抚顺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额度是多少?能贷多久?

抚顺首套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 是多少?

1、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 常住户口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2、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确定,算出的小值就是借款人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 贷款期限 (月)。

(2)按使用配偶额度计算的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3)按照 房屋 价格计算的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能贷多久?

1、购买抚顺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 、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抚顺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抚顺公有现住 房产 权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高不得超过65周岁。

3、抚顺首套房公积金 贷款人 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低值。

以上就是我为各位朋友们所整理的关于抚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能贷多久??这个问题的一部分资料,相信大家看完之后能够对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和额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了吧。由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会发生变化,建议大家随时关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㈤ 抚顺公积金贷款规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条 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25号文)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地方法规)

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一、删除第六条第(四)项。二、第七条修改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三、第八条修改为:“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办理出款手续。”四、第九条修改为:“借款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年薪10万元以上、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贷款额度可以超过40万元。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房屋价值取评估价值、交易价值、契税价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五、第十条修改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对工资收入高且稳定、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最多可以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本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略)

㈦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第三条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办理出款手续。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借款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年薪10万元以上、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贷款额度可以超过40万元。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房屋价值取评估价值、交易价值、契税价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对工资收入高且稳定、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最多可以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第五章贷款抵押第十七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㈧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第三条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办理出款手续。第九条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应当持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借款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年薪10万元以上、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贷款额度可以超过40万元。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房屋价值取评估价值、交易价值、契税价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对工资收入高且稳定、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最多可以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偿还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四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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