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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额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29 21:20:52

贷款公司需要什么许可证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贷款公司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准备申报文件,资料。
2、投资人准备相关资质此部分与上述申报资料同时或提前进行,由投资人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办公地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出资资金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总之既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又要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注册资本等一系列的操作后才能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② 贷款公司需要什么许可证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贷款公司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准备申报文件,资料。
2、投资人准备相关资质此部分与上述申报资料同时或提前进行,由投资人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办公地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出资资金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总之既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又要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注册资本等一系列的操作后才能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③ 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④ 小额代款的条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⑤ 中国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规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人应与当地政府委托运作此项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承诺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开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应在收到银行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⑥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为确保烟农小额贷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1829号)等相关业务规定及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烟农小额贷款”是指我行向与烟草公司签订《烟草种植收购合同》的资信良好的烟农发放的,用于购置烟苗在移栽大田时所需基肥、地膜以及烤烟所需燃料等烟草种植相关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烟农小额贷款采用我行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批复开办烟农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农小额贷款业务》第一条 为确保烟农小额贷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1829号)等相关业务规定及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烟农小额贷款”是指我行向与烟草公司签订《烟草种植收购合同》的资信良好的烟农发放的,用于购置烟苗在移栽大田时所需基肥、地膜以及烤烟所需燃料等烟草种植相关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烟农小额贷款采用我行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批复开办烟农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⑦ 吉林省工信厅网站 申请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梅河口市经济局、财政局,公主岭市经济局、财政局,各县(市)经济局(中小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万民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吉林省万民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工信办联〔2014〕27号)要求,现就征集我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名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


(一)经办银行必须在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内(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要设有专门的小企业专营部门和小
微企业经营团队,已开发出针对服务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上一年度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累放额不低于1个亿。


(二)担保机构必须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
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最近月度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8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审
计或专项检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问题,按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材料

(一)经办银行申报材料

1、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请示;

2、针对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介绍;

3、上一年度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

(二)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表(见附件3);

2、基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财务报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月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真实性承诺);

4、最近月度银行余额对账单原件;

5、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6、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超过当时注册资本金5%以上的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4);

7、上一年度担保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

8、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征集时间

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22日。

四、征集申报流程

(一)符合征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符合征集要求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式两份,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担保机构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和
财政局联合对担保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项目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要加大协调组织力度,及时组织符合征集条件、具有经办意愿的担保机构上报申报材料。

(二)要保证质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做好上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严格把关,保证所征集担保机构的质量。

(三)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征集的担保名录,申报材料要有电子文档。

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张婧电话:0431-88906153

省财政厅企业处:王彦春电话:0431-88550570

温化冰电话:0431-8855057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4年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

2.2013年度贷款累放明细表

3.吉林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担保机构资格申请表

4.重要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2日

⑧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有河南省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各省辖市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度贷款担保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该担保机构要在当地注册为事业法人.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创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签订统贷统还协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或城乡信用社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的指定帐户.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省及各省辖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各省辖市财政出资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贷款额度和计算的担保基金及时拨入担保机构专用帐户,担保机构拨给贷款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小额担保贷款损失有省和各省辖市分别承担一半.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担保机构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担保机构审定.担保机构接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八,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按照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社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银监会河南省局备案.

⑨ 农行三户联保都是需要什么条件需不需要事业单位担保人 知道的说下 谢谢 具体些

第一条 为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农”信贷业务仅限于对下列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一) 县域个人客户(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客户);(二) 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县域小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含从业人数指标),不含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三)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域事业法人和县域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第(二)、(三)项客户以下统称为“县域法人客户”。第三条 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县域法人或个人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成员向我行申请信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小组成员向我行申请信用的总额, 控制在各联保成员之间协商约定的该户我行信用余额的最高限额以内,并且我行对小组成员发放单笔银行信用的时间必须控制在小组成员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的发生期间以内。第四条 多户联保小组成员除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客户不再做信用等级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县域法人客户与县域个人客户原则上不得同时为一个联保小组的成员。个人组成联保小组的,联保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最少不低于3户;县域法人客户组成联保小组的,联保成员最少不低于3户。联保小组联保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户。(二) 个人联保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县域法人联保成员间无关联关系(具备《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三) 联保成员信用等级在A级(一般级)及以上。联保成员申请信用时,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专项制度办法的规定,各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应明确告知联保成员。(四) 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应在同一客户管理行所辖区域,相互了解,相互信任,能够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五) 联保成员共同签订联保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小组各成员被担保银行信用余额的最高限额和联保项下单笔银行信用的发生期间。(六) 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信用。第六条 联保成员为个人客户的,必须为家庭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或授权的可以参加多户联保小组并向银行申请信用的唯一代表,原则上应年富力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第七条 联保小组应推荐一名组长,负责配合农业银行做好资金监管、贷款收回等贷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八条 多户联保小组成员应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农业银行提供信贷决策所必备的材料,同时提供多户联保承诺书。联保成员属县域个人客户且非家庭户主的,还应提供家庭户主指定其代表家庭参加联保小组、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一)联保成员为县域法人客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3、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4、联保成员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5、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6、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8、按照附件2格式提交的多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书(适用于县域法人客户);9、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联保成员为县域个人客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固定居所证明。实际居住地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提供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固定居所证明;3、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4、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的多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书(适用于县域个人客户)。联保成员非家庭户主的,应当提供家庭户主指定其代表家庭参加联保小组、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授权委托书;5、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县域个人客户为联保成员的,原则上应当提供个人财产或收入证明,难以提供相关证明的,可由客户经理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分析认定并签字确认。所有联保成员仅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提交的材料可按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九条 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保证担保额度的测算公式测算。第十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联保成员之间协商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各成员保证能力合理核定联保贷款总额及期限,到期后根据履约情况重新核定。联保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联保成员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第十一条剔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县域法人客户联保成员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县域个人联保成员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各级行可根据辖内各区域的经济、信用环境和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水平,分区域研究确定单户授信总额的上限,通过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和期限。多户联保信贷业务主要解决县域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联保成员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和联保承诺前提下,可以在核定的担保额度(和授信额度)内循环用信。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设定后管理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三农”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管理处)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县域个人客户多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书2、县域法人客户多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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