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该办法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⑵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⑶ 新规出来跨省小额贷款不用还吗
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2020年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3)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人贷扩展阅读
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⑷ 花呗提示服务要升级,拒绝升级会被封吗
如果一直拒绝升级会被封花呗,因为花呗在通知服务升级的通知中有明确提到这个问题,如果用户不同意更新后的APP内容,那么系统会立即停止花呗的各项服务,也就是说用户如果继续使用就等于是同意否则就不能再用花呗。
花呗内容虽然比较含蓄,但内容很明确,如果不同意将信息上报到央行征信系统,花呗有可能面临降额甚至关闭的可能。短期内如果大家不及时升级服务,额度有可能会被降低,长期来看,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间不升级,被封闭是大概率事件。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要不要将用户信息上传到央行征信系统不是蚂蚁金服说了算,而是由监管部门说了算。
至于以哪一种名义上传,关键要看大家使用哪种产品,花呗在升级之后分两个产品,一部分是信用购,一部分是原来的花呗,这两个品牌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大家使用信用购,那么征信报告上体现的就是银行,如果使用花呗征信报告上体现出来就是蚂蚁消费金融。
但不管使用哪一个产品,只要大家按时还款没有出现逾期,基本上不会有太大影响,毕竟花呗不仅大家知道,银行也知道,所以只要大家没有逾期,银行也并不会刻意刁难大家,除非大家出现逾期了或者花呗欠款余额太多才有可能产生影响。
⑸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⑹ 人人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年龄要求: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收入要求:每月最低3000元;
3、居住要求:现居住地址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
4、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人提供的手机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且是用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所办理;
业务范畴:
专业信用服务
当用户有融资借款的需求时,人人贷借款端会整理收集用户提交的个人信用资料,与第三方合作进行资料的真实性验证,并根据人人贷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为用户授予信用评级(HREDCBAAA)。用户的信用评级越高,其相应的借款成本就越低
严格借款管理
人人贷坚持先进、严格的风控理念,从债权源头严格把控审批流程。通过独创的规则+经验模式来实现风险识别。对于借款用户需要进行4项基本资料获取、5项公开信息筛查、8个电话核实、35+项评分卡数据录入、100%信息关联检查、30%以上质检覆盖率实现,来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面向各类借款用户,人人贷设计了工薪贷、生意贷、网商贷三种产品,用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借款产品。贷款用户无需出门,提交材料、审核、放款全程互联网操作,可享受全天候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创新理财产品
针对不同理财用户的投资需求,目前U计划、薪计划、投资散标、债权转让等理财产品,未来还会引入更多理财产品品类。
U计划:定期理财,稳定增值。本金自动循环出借及到期自动转让退出,出借所获利息可选择复投或返还,由系统为用户实现分散投资。
薪计划:每月一攒,不再月光。针对工薪族特别是月光族推出的高效、便捷的自动投标工具,是每月固定日期加入固定资金的理财产品。
散标投资:分级分类,按需交易。产品进行分类分级供用户选择,用户可按照自己资金额度、风险偏好、期限等进行产品投资。
债权转让:不受限制,财富自由。用户在需要资金时,可将手中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以此提高资金流动性,使投资体验更加便捷。
行业规范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人人贷始终坚持对风险的敬畏,坚持严格的风险管理方式,通过首创:首推业绩报告、首批民生银行资金存管,引领行业合规化发展,实现对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的承诺。
首推业绩报告:2012年3月15日,人人贷面向全体用户及社会推出第一份季度报告,此后每季度推出业绩报告,定期披露业务数据及经营状况,为投资人、借款人、以及关注平台的普通用户,提供人人贷最真实的数据分析。
首批民生银行资金存管:2015年2月,人人贷在行业内率先引入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升级,从账户资金流到资金结算等环节在民生银行全方位存管,实现人人贷平台与用户资金的隔离,避免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提升用户账户的安全性和平台运营的透明度。
⑺ 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⑻ 如何看待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个人贷款余额不超30万
个人贷款的余额不能超过30W可能还是根据个人的征信审批有关。
⑼ 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⑽ 网络小额贷款跨省可以不用归还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