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间抵押贷款是不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辨别民间借贷合不合法重点看这三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这种查明也有助于排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假借贷。
当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特别是直系亲属,并且双方对案件事实等情况均无争议时,也应查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如借款的时间、来源、用途、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等,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后果。
同时,对二者关系的查明也有助于判断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或实际用于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法律对这些情况不会坐视不管。
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以诈骗、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
3、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与借款人是否恶意串通。这一项的查明不能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如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
❷ 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了30万还不起会坐多少年牢
看你当时是提供什么资质贷款的
❸ 小额贷款公司骗术
近期冒充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欺诈的贷款骗子开始增加,这并非危言耸听,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时下的网络贷款骗局中,假扮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比例已经占6成以上,可以说这种借身小贷公司的行骗手段已经成为网络贷款骗子最善用的的行骗方式,成为网络贷款第一骗术。 近两年间网络贷款骗局的名目逐渐发生了转变,以前贷款骗子更多倾向于自称为“某某无抵押贷款公司”、“某某贷款集团”等易识别的名字。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的快速发展让骗子脑子开窍,贷款骗子逐渐掌握了一种全新的“借壳”行骗,利用现实中存在的正规贷款机构名字,大肆行骗,堂而皇之,而借款人大多对真实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不了解,故而容易麻痹直至受骗。 针对假扮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现象的泛滥,有必要提出针对性的解析和防范,以便于让更多借款人及时明晰。虽然目前很多贷款骗子在借身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声称可以全国发放无抵押贷款,并且当日到款,但是他们到底是否有如此神通广大呢?也许这一点广大借款人中很多人并不清楚,当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真实属性,自然会对此类骗局感到惊讶。 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要的业务范畴是是针对某一个城市某一个特定区县发放抵押及担保类贷款,并且贷款对象主要是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三农,业务很少涉及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域之外并不具备放贷资格,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较为有限,只能放贷不能吸资,因此本地业务足以让他们吃饱穿暖,所谓的全国业务只是痴人说梦。 明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对借款人防范受骗至关重要。另外,如果借款人看到互联网出现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无抵押贷款,那一定想一想,这个有可能会是骗子。具体怎么验证?其实很简单,根据该公司所述的经营地址,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工商门户网站中进行查询,即可获悉正规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与你在网上看到的信息不一样,那毫无疑问,你碰到的就是贷款骗子。 虽然骗子的名目千变万化,但发现,九成以上的贷款骗局是用“提前收费”一招吃遍天下的,当借款人给了骗子第一笔钱,就很难收手,这其中有五成以上的借款人在同一个贷款受骗过程中汇款次数超过2次,2成汇款次数超过3此,小到数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借款人很难喂饱贷款骗子。这一点足以见得贷款骗子的行骗是多么令人发指,如不加以防范,仍会有多少人受骗? 防骗,谨慎的态度才是良好出发点!对于提前收费(如利息、保证金、手续费)的网络贷款要谨慎对待,正规的贷款流程是不会用这种方式提前让借款人出资。
❹ 小额贷款公司可靠吗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一、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特点
1.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金融办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可打电话向该公司注册所 在地有关部门核实情况,这时骗子公司一般就能识别。
2.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某县或城市的某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但是一些骗子公司往往自称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批项目时,必须与借款人当面进行沟通,且要借款人提供详细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甚至要到借款人住处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访问,但是骗子公司 往往审查程序简单。
二、假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套路有哪些
1、对于那些越是声称门槛低、放款速度快,且利息极为合理的,越需要多加留心及防范。 此外,贷款骗子往往只留有手机号、微信、QQ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留下座机及地址,如果留下,也可以根据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2、无抵押贷款骗子往往打着“大公司”、“全国业务”的旗号,甚至假借一些银行、知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等的名义,来迷惑贷款者,取得信任。有些贷款骗子以公司为名义, 但却没有办公地址,甚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遇到这种情况,可寻求工商部门验明真伪。
3、往往要求借款人预先转账支付保证金、手续费、首月利息等名头的款项,等到借款人打 款后再与之联系,对方则早已开溜,无法再取得联系。这类诈骗贷款行为通常在转账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合法、正规的合同,仅仅凭借网络上只字片语的聊天,便要求借款人先支付 一定费用。
三、如何判断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是否安全
小额贷款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做个人贷款,一种主要做企业贷款,实际上企贷的风险比较大。如果整个经济下滑态势得不到遏制的话,小贷公司如果不适当控制放贷节奏,风险则比较大。
贷款逾期攀升,意味着小贷公司经营风险上升。如果逾期大面积上升得不到遏制,那么下一步不良贷款率将上升。在风险控制方面,小贷公司的抵押物资质比较低,很少使用 土地和房产,大多是设备、汽车等消耗品甚至红酒、干货等现货,变现能力并不强。很多小贷公司通过拍卖公司把抵押物挂上去,很久都没人过问,转手也转不出去。
所以,借款人平时就应对贷款市场走向、贷款业务有一定的关注度比如关注财经新闻等,做到心中有底,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是否安全,在需要紧急贷款时,自然会提早做出贷款判断。
❺ 贷款够放在小额贷款公司挣差息是否犯罪
先发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银行贷款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再放贷获取利息差收益,上述应该是最直接的法律规定了,题主可以参考下。下面是国务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涉及资金来源的规定,其中允许小额贷款资金可以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导意见中的主体为小贷的法人单位,你问的问题是自然人个体,这种事就是民不举官不纠,也倒是无关紧要,如果你的资金构成高利贷则要参考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这种事一般没人查,如果被查到大概率会被追究。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❻ 房子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人判刑了,怎么办
可以委托他人管理。
❼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先集资再发放贷款犯罪吗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即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刑事犯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❽ 我被小额贷款公司骗了,该怎么办
被小额贷款公司欺骗的,应该及时报警,也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向法院起诉。
“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以广东省为例,广东高院对外集中发布一批“套路贷”典型案例。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套路贷”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数139人,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财产刑4530万元。
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或其他财产。
(8)昌吉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犯罪扩展阅读:
碰到此类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会披上各种合法外衣,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零首付”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转单平账的方式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物。
往往采取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很多苛刻的还款条件;一旦被害人到期偿还不了债务,便会逼迫被害人签下新的借款合同来偿还旧债,从而形成表面看似合法的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套路贷:路数多得你“伤不起”
❾ 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算诈骗么
一般欠贷款公司不算是诈骗,只要你在贷款是抵押的物是你自己的,没有虚构材料这都不是诈骗,只要你有能力偿还给银行都不是诈骗,你欠了贷款不偿还这就叫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