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年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长江中游城市群中签订合作公约的城市,其缴存职工可至长沙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2、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延长至65岁,女性延长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员和初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延长至65岁);
3、还统一了贷款条件、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20项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 2021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租房提取: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2)购房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021年公积金有哪些新政策?
根据2021年有关公积金的最新调整,大家会注意到,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也更加丰富了,以下场景均可以使用公积金:
(1)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国内大部分银行商业贷款的利率都在5%左右,而公积金的利率普遍都在3.25%左右。在贷款买房的过程中,商业贷款大大增加了购房成本,使用公积金可以减少利息支出。
(2)支付租房费用
据数据显示,中国有42.9%的年轻人愿意选择租房生活,虽然租房比买房压力小,但是每个月的房租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抵扣出租房租金,进一步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
(3)支付装修费用
除了在买房的时候公积金可以派上用场,在房子翻修,装修,改造时同样有用武之地,如果装修费用短缺,可申请使用公积金支付装修款,或利用公积金申请装修贷款,具体实施需根据不同地方政策执行。
(4)报销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花费很高,虽然医保可以报销,但是也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有很大的影响,医保报销之后的一年内,这些家庭可以申请公积金,减轻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压力。但是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例如支付期限必须在离开医院的一年时间之内。
(5)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
全国范围内,有60多个城市提高了公积金缴存上限,云南省昆明市、浙江省台州市涨幅均超越3000元;上海直接提高了4500元,其他城市也均有不同幅度的上调。
(6)公积金异地提取
近年来,我国在各省各地施行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局部城市都开启了公积金“互认互贷、异地提取”的新型形式。过去,公积金只能在缴存的城市停止提取与运用,如今,公积金完成了“账随人走”,公积金一体化持续推进中。
3.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2、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法律法规】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4. 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太原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加强个人贷款管理和服务工作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贷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通知》指出,要严格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存量房贷款部、各贷款部应做好下辖业务经办网点的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不得随意提高贷款门槛或简化个人贷款办理的相关程序,进一步强化“不见面、网上办”等内容。
此外,为满足贷款职工的不同需求,在个人贷款还款方式中增加“等额本息还款”的还款方式。
以下为《通知》全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并公积金(2021】13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贷款管理和服务
工作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科室:
为落实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服务性单位、根据太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办字(2021)17号),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要求和我中心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存量房贷款部、各贷款部下辖的业务经办网点需根据中心法人内部授权内容按“一站式”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全部相关工作;
二、存量房贷款部、各贷款部应做好下辖业务经办网点的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在中心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下辖业务经办网点授权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业务经办网点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中心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确保中心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提高贷款门槛或简化个人贷款办理的相关程序;
四、协作单位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分中心、分理处、存量房贷款部和各贷款部应要求限时进行整改,在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办理资格;
五、各分理处(管理部)和业务经办网点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跨省通办等相关要求,为借款职工提供相关便利服务;
六、充分发挥分理处(管理部)个人贷款分管领导的作用强化在预审预约、归档管理、贷后管理、轮候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分工,同时应定期对本部门发放个人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七、进一步强化“不见面、网上办”,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已在手机app中开通的业务事项,要宣传和鼓励借款职工通过手机app 自助办理;
八、为满足贷款职工的不同需求,在个人贷款还款方式中增加“等额本息还款”的还款方式。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31日
5.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3、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4、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5、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 住房公积金贷款2021年新政策
法律分析: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
(3)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4)停缴公积金超过两个月的,须按管理中心要求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半年或以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7. 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除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以外,调整内容还包括,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通知还提出,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按照“房住不炒 保障刚需”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征求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一、申请条件。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
二、贷款额度。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三、贷款比例。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四、还贷能力。参照其他地市和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批要求,按照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认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五、征信查询。限制个人征信严重不良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办理贷款时申请人应向公积金贷款受理部门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或授权有查询条件的受理部门自行查询。
欢迎广大缴存职工积极参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研讨,于2021年3月18日前通过本网站“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郑州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住房最高贷款70%
3月8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据悉,郑州拟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同时,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贷款比例方面,郑州计划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通知还提出,郑州将参照其他地市和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批要求,按照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认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郑州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6652套
日前,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全省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共下达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136个,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119690套。
其中,共涉及郑州6652套,开封1666套,洛阳35206套,鹤壁2926套,新乡6941套,焦作199套,濮阳8962套,许昌5565套,漯河1100套,南阳13896套,商丘8732套,信阳2192套,周口2120套,驻马店17022套,滑县1090套,长垣5472套。
2021年郑州住房保障重点目标出炉
3月11日,2021年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透露,今年郑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聚焦房地产市场调控、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问题楼盘攻坚化解、房地产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等,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明确,今年该局主要预期目标任务是:全市棚户区新开工1.5万套,基本建成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7000套。全市计划筹集各类租赁住房1万套(间),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50家。全市新增物业管理面积12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成2020年中央补助项目,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0部。
三四线城市新房找房热度上涨
《2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2月全国重点监测67城新房在线均价16392元/m2,环比下跌0.08%,其中有35城新房在线均价环比上涨;二手房在线挂牌均价16011元/m2,环比上涨0.93%,全国67城中有60城二手房挂牌均价出现环比上涨情形;购房者信心指数持续上涨,2月达到117.5,环比上涨7.7%;经纪人信心指数为113.7,环比上涨1.8%。
调查显示,2月67城新房在线均价为16392元/m2。主力城市中北京、上海新房在线均价接近,分别为46866元/m2、47704元/m2,深圳新房在线均价为44280元/m2,广州新房在线均价为29291元/m2,与杭州29145元/m2相差不大。南京新房在线均价也在2万元/m2水平之上。城市房价环比涨幅TOP5的城市分别为南宁、长春、厦门、昆明和扬州。
政府工作报告定调楼市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房地产领域重点工作指出,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重申房住不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针对房地产领域的内容相当丰富,房住不炒,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以及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这些内容过去一直强调,这次写入报告,可以理解为是今年政府的工作重点。”
规范长租房市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目前长租房市场发展遇到一些瓶颈,房源供给量相对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CEO姚劲波表示,目前国内长租房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一些长租公寓运营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租客权益受损。
8. 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一、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三、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四、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1、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时,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2、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需要用现金补足超安置费的,超安置费部分是否可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除需要满足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经动迁组的书面同意,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属于动迁安置性质的,且房屋转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类处于限制转让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