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客户经理的不良贷款追责怎么处理
先介绍下背景,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对于出现不良贷款,核心态度是一样的,但表现态度是不一样的。出现了不良贷款,肯定都是想至少把不良贷款本金收回来,挽回损失。
但银行出于经营考核,不良率等指标原因,优先态度是先把不良给压降下去,变成正常贷款,再考虑如何把贷款收回来,这个态度上的区别非常关键。
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的资金本金不属于任何银行人员,即使造成损失,认定责任等,还有一个时间差,采取诉讼等其他手段收回不良,也有一个巨大的时间差,或许在此期间,相关人员已出现工作变动,调离原有岗位了,但考核指标确实实实在在的,及时指标,与银行各级人员的现有工作挂钩。
所以表现态度上来讲:
银行高层可能会优先选择压降不良贷款,从数据上把不良贷款变成正常贷款,至于客户经理,工作上肯定要服从管理。
所以很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是先想办法把该笔不良贷款从转换成正常贷款,哪怕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实际上越到后面越难收回,但是对于银行的经营考核等非常重要。
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是逾期期限超过90天,这个逾期90天就核心,现在对于不良贷款的监管力度会非常严格,近两年有大量的信用社转型为农商行,其监管对于不良率的指标压力会非常大,银行会围绕这个“90天“来展开相关工作,想方设法不越过这个“90天”。
即使诉讼,只要没得到圆满的执行,这笔不良贷款仍然是不良贷款,占用了“不良率”指标。
所以,只要是借款人还能配合银行工作,进行“有效”的催收,能定期签订相关催收通知书之类的,保证银行的诉讼时效,反而进行“一诉了之”处理,不见得就是银行的第一选项。
一般常见的处理方式有:
①借新还旧,发放一笔新贷款来偿还老贷款。
这里面涉及几个变种形式,第一,帮助借款人及保证人自行将之前的欠息结清,本金通过新发放的贷款来偿还老贷款,并保证总的贷款金额不增加。处理的最终效果:欠息全额收回,新贷款暂无欠息,假设中途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时付息,但至少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进入不良的时间。
第二,挂息转贷,之前的欠息保留,只发放新贷款来偿还老贷款,新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老贷款的本金余额。
处理的最终效果:与处理前的效果一样,所欠本金及利息金额一致,风险没有扩大,只是时间又延长了三个月。
借新还旧时,可以采取将付息方式调整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样的话,可以将不良时长延长至1年。
如果还款方式仍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配合挂息转贷,理论上讲,可以一直让该笔贷款不进入不良,只是积累的欠息会越来越多。
②重组贷款:
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与借款人、保证人及第三方利益方协商,将债权债务进行重新分配,按新的方案重新制定贷款方案,可以采取变更借款人及追加担保方式等情况,只要能解决眼前的不良率,对未来尽量延缓三个月的不良时间就行。
③对内售卖不良贷款,员工认购不良贷款
④根据条件或者创造条件对该笔贷款进行核销。
核销后可放心的进行诉讼,诉讼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若借款人、抵押人等失联,需采取财产保全及公告的方式,周期半年,然后进行立案、查封、公告、诉讼、拍卖执行等流程,整个周期大概两年左右,运气好,能收回贷款,运气不好,能胜诉,拿到法院判决好写相关的免责报告,但贷款不能全额追回
❷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是什么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商业银行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❸ 贷款风险认定办法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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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
❹ 不良贷款 怎么处理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如下:
1、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执行。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资产。对不良贷款的进行拍卖,房产拍卖价格可能只有市场价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总额面临少许价格风险。
3、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垫还银行贷款,原贷款结清,银行重新发放新贷款。垫资费用月息费合计约5%~6%。因为出资人的风险较大,可能出资人临阵变卦。
4、其他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❺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臵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臵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臵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臵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臵责任人为主调查人。不良贷款进行处臵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臵预案的研究制定、处臵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臵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臵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臵责任人。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臵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臵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臵预案,明确清收处臵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对清收处臵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启动清收处臵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臵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臵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并根据权限设臵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臵方案,在规定的处臵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臵。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臵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选择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臵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清收处臵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臵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臵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臵,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臵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臵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臵。用于臵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臵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9)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臵定价。不良贷款处臵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臵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臵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臵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臵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臵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臵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臵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臵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
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❻ 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原因和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央行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这也是业界默认的“连三累六”,所谓“连三累六”,是指市民还款逾期达到“连续三个月,累计六次”。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就将被银行视为“问题客户”。其中,“连三累六”主要是针对个人贷款而言,信用卡逾期一般不算在内。“连三”的严重性更甚于“累六”。如果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基本就可以判定他是“恶意”欠款,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一般都会对这类客户特别慎重。对于有“连三”问题的借款人,银行可能视其欠款时间、金额等,采取拒贷或者降低贷款成数、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
法律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这也是业界默认的“连三累六”,所谓“连三累六”,是指市民还款逾期达到“连续三个月,累计六次。
❼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❽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 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这些优点,可以用波兰75 %以上的企业不良贷款以资产重组方式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银行相关的成功案例证明。然而,这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银行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这类人才。第二,相关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以处置不良贷款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这样,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为时,银行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银行承担资产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资产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全的评估。总之,资产重组方式虽然为国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损失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方式有着很高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由于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我国银行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对银行而言,假设企业的还款能力弱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而企业仍有还款的潜力,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但是,银行如何判断和证实借款企业是否满足债转股的条件,如何解决控股不控权问题,如何保证企业在缓解债务负担后能够实现正常经营,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的股权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难以完全确定的,或是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不能确定的。这意味着,债转股虽然能使银行得到间接控制企业的权利,但是信息成本较高,处置不良贷款的时间成本高。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收回现金流量。而且,这种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
分摊结构相对清晰,信息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不良贷款出售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发达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而这些往往是经济转轨国家(包括我国) 所缺乏的。采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时,国有银行还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性难题,就是如何找到一个交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由于市场投资者和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定价通常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银行往往对要出售的不良贷款打一个很大的价格折扣,才能使市场投资者接受。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拍卖抵债资产时,还要上缴20 %的所得税和大约5 %的拍卖费。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现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担较高的价值损失和交易成本。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这里是指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对商业银行来讲,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好处是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来处置不良贷款,也可以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速度。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能够成功实施证券化处理并在二级市场出售的不良贷款,主要是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因为这种不良贷款的价值相对完好,现金流也相对清晰稳定。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贷款,而且相当部分的贷款合约要素不全,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很小。这种贷款的结构和类型很难满足证券化过程中市场投资者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难对这类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理。
5. 合资经营( Partnership)。简单讲,合资经营就是由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作公司”或“合伙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由投资方全面负责,按股份分享不良贷款处置收益。在我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于2002 年宣布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别设立了两家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合作公司。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采用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与投资者共同经营不良贷款。这种交易结构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节约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性反应。因为,在不良贷款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银行难以确切地知道所有的潜在收购者和他们的出价,收购者也难以证实银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贷款的真实信息。此外,交易双方对
不良贷款价值的未来变动所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伙公司这种合约安排替代不良贷款出售合约,可以节约处置不良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为在企业内部,信息可以被更现成地交换,双方也更愿意合作。我国商业银行选择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采取这种方式可以马上得到一个折价收益(即将不良贷款折价卖给投资者),然后通过将有剩余价值的不良贷款折股参与合作协议(或合资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权收益,从而提高了处置不良贷款的整体效益。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可以从韩国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得到印证。相对前述几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合资经营这种交易结构能够较好地兼顾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面临着的时间约束和价值约束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交易结构有着较高的签约成本和制度供应成本。
❾ 县级联社在对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必须做到几公开
必须做到五公开,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县、市联社设置举报电话和电 子信箱。在县级联社和各分部显要位置,设立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公 示专栏,公示不良贷款的认定追究规则、认定处理结果、举报投诉 电话和电子信箱;同时,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公示。
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职责: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❿ 不良贷款司法处置流程是什么
不良贷款司法处置流程如下:应先尝试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催收函》催收,进入诉讼程序时,诉前要对整个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梳理,对诉讼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