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青岛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必须的
收入证明要,必须是每月还贷2倍以上的收入证明
然后就是一年以上的账户进出帐的明细
还有公积金中心打印出来的公积金明细
再就是房管局那边给的一个首套房的证明
差不多就是这些啦。
B.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1.身份证
2.户口簿
(以上两种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也必须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银行流水帐(就是你在银行的金钱出入明细)
6.公积金缴存证明(去公积金开户银行开具)
希望能够帮到您,有不明白再追问~~
C. 青岛平度区域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流程
平度区域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 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夫妻两人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二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或配偶,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一份。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二份;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二份;离异未婚的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二份。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5、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合同中应包括平面图、配置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6、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7、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9、预售商品房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平度区域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由房地产开发商协助提供所需材料。中心收取相关材料,受理贷款申请,并出具预审意见。
3、中心根据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并在抵押权生效期后,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相关资料。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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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1.身份证2.户口簿(以上两种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也必须提供)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5.银行流水帐(就是你在银行的金钱出入明细)6.公积金缴存证明(去公积金开户银行开具) 希望能够帮到您,有不明白再追问~~
房东方:产权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双方】,房产证【双方】,贷款银行存折及一张附有身份证,银行存折房东的复印件,网签合同(买卖契约及测绘图纸)买房方:夫妻双方[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证明】,户口簿【集体户口单页】,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收入证明【盖的章必须是单位投公积金的部门章】
E.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三)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五)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F. 青岛市内三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表格下载] [表格示范];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表格下载];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四)卖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卖方有共有人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卖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存折复印件一份或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卡及开卡明细一份(存折或银行卡应和卖方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六)网签《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七)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八)中心备案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
(九)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十)过户前的房产证原件(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一份)如交易房屋的房产证中没有载明建成年代的,需提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明房屋建成年代的调档证明原件一份;
(十一)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十二)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网签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信用查询,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在李沧区域购房的借款申请人将产权过户收件回执送李沧管理处)。
(五)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6-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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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流程主要有哪些,谁能详细介绍下
青岛市内四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
市内四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
二、市内四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借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测绘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申请领取《贷款承诺函》,然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借款申请人持产权过户收件回执,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5、合同签订、盖章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6、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7、其他区域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如与市内四区不同,按所在区域的业务流程办理。
H. 青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带什么资料
你需要拿着你的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确认你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从10月份开始青岛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二套房贷款的条件。
如果符合的话,公积金就会给你一个详细的准备材料,你再准备就可以了。
I. 青岛 公积金贷款
你这算是公积金贷款的第一套房子。
如果你之前提取现金了,那么要根据你账户的钱,来评估你的贷款额度。
首付是30%。
J. 青岛公积金贷款36万条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价证券质押;
6.办理住房抵押的申请人必须出具保证人及保证住所的有关证明;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