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使用虚假判决文书骗取银行贷款算不算贷款诈骗罪
算,要承担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 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B. 贷款用途不符构成诈骗罪吗
贷款用途严格要求了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银行在后期检查中如果发现贷户的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可以认定是挪用贷款资金。
银行有权停止该贷户未发放的剩余贷款,并有权利要求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并且贷款的利率会上浮。而且为了防止贷户挪用贷款,银监会要求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实时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的账户中。
贷款用途定义借款人取得贷款,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购买材料或者添置必备的设备,或者用于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等支出,贷款最终将与一定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前,是必须确定贷款的用途,明确用途不是为了唬弄银行、放贷公司的,而是为了让贷款发挥它最大的经济效益,不能让贷款闲置不用。
个人贷款用途,一般都是购房、购车、装修房屋、求学、旅游、看病等等。
个人贷款用途注意事项:
1、个人贷款要有明确用途,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2、个人贷款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贷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
3、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消费性贷款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C. 如何认定虚假按揭中的诈骗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楼宇按揭在全国迅速扩展开来。但是,正因为是新生事物,楼宇按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规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约,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急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虚假按揭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由于楼宇按揭运作程序较为繁杂,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虚假按揭客观上就表现出一定的隐蔽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多为套取购房人或银行的现金,具有典型的欺诈性和违法性,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于其中。但是,并非所有的虚假按揭行为都是诈骗犯罪。判定虚假按揭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具体构成何种诈骗罪,应该坚持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考量: 1.对利用设置虚假按揭,套取公民购房现金和银行贷款并据为己有,主观上不想返还的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论处,依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2.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用于实际开发经营,日后确实归还银行本息或打算归还本息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上只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仍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尚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规制此类欺诈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诈来处理。 3.对个人 购房人 虚报个人收入状况,骗取银行住房贷款的行为,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对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后,又将房产非法转让他人的,应该构成诈骗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银行控制之下,其诈骗的对象转为受转让人 也就是说,受让人并不能取得房产的实际产权 ,因此应定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如果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并购置房产为自己所用,其行为仍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特征,因为其按揭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之手,只要其无法支付银行按揭本息,银行便可变卖抵押物,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虚假按揭达到拥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银行贷款也只是支付于开发商,其也无法占有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也只能作为民事欺诈来处理。 ■开发商利用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对于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已达到犯罪程度,则需进一步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罪名: 1.开发商一般是公司企业性质的实体,不管其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都表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刑法意义上即为“单位”。那么,作为单位主体的开发商弄虚作假,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呢?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看,确实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为该罪的立法规定中未能涵盖单位之主体,因此,不能定开发商贷款诈骗罪。否则,就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但是,作为单位的开发商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利用了虚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是虚假合同 ,骗取银行的信任,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假楼宇按揭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则不受上述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限制,应该作为个人犯罪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伪造、冒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料,设置虚假按揭,既骗取银行贷款,又骗取购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人为了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是一个概括的对象,即他人财物,其主要是通过“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只需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笔者认为,行为人尽管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相同的主观故意,但明显指向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 一是购房人,一是银行 ;其行为尽管是发生在虚假按揭同一过程中,但采用了购房和借款两个不同的合同,两个诈骗行为尽管有关联性,但属于独立的两个行为;且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客体,诈骗购房人首期购房款,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银行贷款,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满足了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分别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虚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虚假按揭中的欺诈犯罪,单一主体往往难于完成,多表现为多个犯罪主体合力参与实施,势必涉及共同犯罪问题。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开发单位的负责人、员工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作为单位的开发商,共同设置虚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就涉及个人与单位共同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个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这势必给此类案件的定性带来两难选择。笔者认为,按揭银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是开发商能够提供按揭房产作为抵押,开发商在按揭业务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单位的开发商的作用多处于主犯地位,而个人处于从属或辅助地位,而开发商的行为又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诈骗罪,犯罪的个人则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果是犯罪分子伙同开发商内部员工,假冒开发商单位的名义,进行按揭诈骗,就纯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开发单位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2.开发商利用单位内部员工,以员工个人名义,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单位员工是否构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单位的内部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单位构成诈骗犯罪,因其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内部员工主观上知道开发单位利用其身份,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则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开发商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显然构成共同犯罪。从不法分子、开发商的角度而言,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没有疑问;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尽管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主要是依托于开发商的虚假按揭行为来起作用,故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D. 单位用个人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因此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 用假证贷款是不是属于经济诈骗,可以判几年!
假证贷款有两种判罚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法律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2】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3、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
F. 虚假贷款类诈骗如何识别防范
面对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如何才能更好保障个人的资金安全?度小满和您分享虚假网络贷款诈骗的识别和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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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何防范虚假网络贷款诈骗
正规网络贷款客服不会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用户联系,也不会收取费用承诺可人工操作进行贷款/提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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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并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启预警功能,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反诈知识,提高防骗意识,防范于未然。
G. 买房贷款用假的工作证明,但是按时还款,银行会不会查
用假的工作证明去贷款买房,明文规定肯定是不行的,这涉及到了法律层面的诈骗贷款,而且用假的工作证明,那你提供的一切相应的资料,比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位等,都是伪造的,至于问题,银行会不会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说清楚。
综上所述,关键问题在于,你个人能不能按照银行的规定按时还款。
H.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8)用虚假的工作贷款是不是诈骗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I. 给朋友担保贷款时,用了假的工作单位。算不算诈骗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如果以你的名义使用了假证明,在贷款金额较大、且按期不还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