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问题
河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明文规定: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所以你第一次提取,也只能提取到第一年(当年)的还贷本息总额。
2、这5万,你要用提前还贷的方式,才能提取,就是跟银行谈,提前多还5万(打开参考资料,里有规定):“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一般是一年,其实就是你上次提取之后,到本次提取时这段时间内的明细。
2. 河南省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呀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使用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3、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1、贷款额度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3、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2)河南省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扩展阅读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以下: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3.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怎么取现
以下情况都可以提取: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购买集资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偿还省直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收入的30%提取公积金;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职工工作变动提取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因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
4. 河南公积金网上提取没査到银行卡信息
这有可能是手机号和银行卡没有在银行绑定。公积金提取金额一般比较大,所提供的银行卡是不是二类卡,二类卡超过一万就转不过去,可能是因为二类卡所以查不到。
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您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具体可以参考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3.如果购房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
4.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拓展资料
申请公积金流程
带上身份证,去以下五大银行任意一家申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交通银行为例,去附近的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注意需要在该银行未办理过其它储蓄卡,如果办理过,先进行销卡操作。 办理时,建议开通网银,方便提取和使用账上的余额。 申请成功后,在手机运用商场下载一个你办卡的手机银行APP,登录后点击首页底部的生活。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费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 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另 外,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办理提取手续。
5. 详解公积金新政 郑州公积金提取指南
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网站发布消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公积金使用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0%,结余资金比2014年底减少180亿元。
(2)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两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2、4、16页内容一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4)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二者任选一项(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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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南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通知 购房后2年内可提取
凤凰网房产讯 7月30日,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会议决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 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2021年7月30日
7. 河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 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7月30日,河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要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购房后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公积金提取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此前偿还房贷商业贷款、住房租金、装修等原因提取公积金,今起将无法再提取。
以下为原文: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会议决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 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