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政府贷款的注意事项
中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积累了一走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着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一般使用贷款国货币,使用外币贷款均存在汇率风险。例如日元贷款。在 80 年代初中国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时,仅注意到日元贷款的条件优惠,赠与成分较高,对汇率风险估计不足,在随后的10多年,日元不断升值, 1980 年日元与美元的平均汇率为227比1,而到1990年,这一汇率变为145比1日元升值 56 %。据统计, 1990 ~ 1992 年三年间,中国共偿还日本政府贷款161.7亿日元,若按日元对美元1451计算,折合1.1亿美元,比按借款时汇率折合的0.7亿美元多支付0.4亿美元,债务负担增加0.6倍。 而在1997年7月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受国内经济政策和政局不稳的影响,日元对美元汇率连续大幅度贬值/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以140:1甚至更高的幅度波动。若是抓住这个时机,主动地偿还日本债务,那么与日元升值时期相比,就会减轻债务负担。这种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用硬哆卜市采购所带来的好处。不仅日元贷款有汇率风险,其他升值货币贷款也有类似问题。
今后,还有一个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就是欧元,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准备,今年欧共体宣布,从 1999 年起,欧洲货币联盟进入最后阶段,欧元将正式诞生, 2002 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从7月1日起欧元纸币和硬币取代成员国原货币,成为欧洲经货联盟内唯一法定货币。针对这种情况,应深入研究欧元出台后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制定更加积极和利用外资的策略与措施,并做好已借债务与欧元的对接。因此,在继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时,应该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因素,讲求贷款的综合效益,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对汇率风险加以有效防范。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管贷款金额大小,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只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都会直接影响中国对外信誉。因此,在借用贷款时,更要重视还款,及时制订还贷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对外按期如数偿还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期较长,有的长达 40 年,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确保对外按期还贷。要健全外债管理体系和监测。偿还制度,包括设专人负责债务的信息跟踪预报。管理和催还。为了解决还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拖欠问题,要建立偿债基金,同时对现行转贷方式也应改革。
2. 外国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我国企业如何使用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3.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条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
第十四条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项目主要内容;
(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应当组织评审。评审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二)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项目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需要改变贷款国别和增加贷款金额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方要求、项目实际需要及其他情况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进行贷款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负责根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类型委托或者通知转贷机构及时办理评估等相关转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金融机构签定贷款法律文件、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资金垫付。
4. 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条件
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一定的优惠性,一般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第二种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第三种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第四种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出口信贷的条件,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必须采用该组织的所谓OECD条件,目前利率为 7.3596 ,偿还期10年,宽限期视项目建设期而定。有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手续费和担保费,贷款的支付一般以外币形式,涉及使用贷款国的货币购买贷款国的设备时,直接以设备体现,借款者实际见不到货币。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确定贷款的机构,负责选择确定项目。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负责贷款协议(金融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表。
5. 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一、二批计划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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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
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分为哪四种?
1、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
2、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
3、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4、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1、贷款关注社会及经济基础设施项目
2、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额有最低限额,约1.2亿人民币
3、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50%;其中医院和教育项目,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70%
4、国际咨询公司将参与项目准备、招标和最终验收工作
5、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在中国或项目所在地尚未广泛运用的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案
7. 外国政府贷款的介绍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出面谈判,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
8.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融资的办理流程
1. 客户向当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同时提出项目申请。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时,明确我行为转贷行。
2. 在项目获得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我行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对项目开展审查、评估通过。
3. 我行与客户签订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
4. 与国外银行或有关政府机构签署借款协议,借入资金。
5. 项目执行。
9.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