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庆阳市农村妇女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大批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后渴望创业就业,农村留守妇女缺少发展资金,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在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鼓励妇女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与支持“三农”建设的有机结合,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
联合出台政策的部门有哪几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
落实政策过程中,四部门各承担什么职责?
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筹措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何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享有财政贴息政策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09年8月5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妇女如何享受担保服务?
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贷款妇女怎样提供反担保?
在财政部门或指定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注入担保基金的前提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额度较低(5万元以下)、期限较短(2年以内)、有较强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应进一步简化程序,由当地妇联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没有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由相关审核部门及贷款人与经办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反担保方式。
妇女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商业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妇女可就近向县市妇联或所在社区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或社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担保和银行复核并办理贷款手续。
2.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2)做好小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3. 福建漳州这的妇女创业贷款要怎么办理
有创业想法、符合条件的妇女同胞可通过当地妇联组织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漳州市妇女联合会 文件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漳州办事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
漳妇〔2011〕19号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
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妇联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省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闽妇[2011]8号)和市政府(漳政办[2011]52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运作范围
漳州市全辖。
二、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可经办此项业务,以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州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各分支机构为主,具体经办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参照以往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情况自行确定,市直部门(含芗城区)小额贷款仍由市兴业银行、漳州农商银行。
三、工作要点
(一)贷款对象。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有独立承担法律行为责任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范围。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发展项目,不能用于消费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贷款担保。支持多样化担保方式:(1)财政担保基金担保(原则上不提供反担保);(2)自行提供担保(含联保)等形式。鼓励经办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款人同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六)建立贷款担保基金。财政部门应将事先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出现贷款损失,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按福银〔2006〕87号《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以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提供担保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的规定执行。
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给予不低于0.5%的手续费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0.25%,县市财政负担0.25%。
(七)贷款利率及贴息。以财政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以内确定,由财政全额贴息。信用贷款和借款人自行提供的担保(含联保),贷款利率按商业原则确定,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以内据实贴息。任何形式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展期、逾期不贴息。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及推荐。城乡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或乡级妇联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福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附件)。县、乡级妇联组织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评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审核意见,经办银行可在此基础上完成贷款调查工作。
(二)贷款优先原则。发放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可实行批量调查、批量放贷,坚持有特色、产业成规模的优先,“巾帼示范村”、“ 信用村”、“信用妇女”优先,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优先,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优先,有政府支持、金融环境好的优先,整村(镇)推进的优先,女村书记、村主任的村优先等“七优先”放贷原则。
(三)贷款申请审核。县(市、区)妇联要将各乡镇(街道)妇联上报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审核汇总后,提交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盖章。
(四)贷款审定及发放。经办银行对妇联审核提交,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盖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贴息资金的预拔与结算。县妇联和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前10天,将摸底审核的下季度贷款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于当季末前将下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拔到经办银行。
五、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
(一)奖励资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回收率(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5%(含)的,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发放金额0.5%奖励给妇联,用于补助本单位妇女小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
(二)妇联组织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制。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漳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加强领导,建立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配合,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对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跟踪监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获贷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方职责.
妇联组织职责:负责工作总协调。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妇女申请小额贷款调查、推荐、服务工作,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对妇联推荐审核的妇女贷款申报表进行复核盖章,提供创业咨询、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发挥相关部门在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预拨,落实奖励资金和妇联组织工作经费。加强监督管理,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信贷政策“窗口”指导,配合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的宣传和推动工作。
经办银行职责:合理安排专项信贷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能及时获得信贷支持;简化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单独设立妇女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的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法,大力开展社会宣传,使广大妇女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运用小额贷款创业就业。要认真做好亮点与创新工作的总结,树立先进典型,并将总结及先进典型材料及时报送市有关部门。
附件:1、漳州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
2、2011年度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分配一览表
漳州市妇女联合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漳州办事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创业小额贷款 妇女 意见
漳州市妇联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
(共印400份)
附件1:
漳州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电话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户口薄) 家庭人口: 人,
其中:劳动力 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年限(年)
家庭住址
贷款用途
担保方式 联保□ 信用保证□ 自然人保证□ 法人保证□
抵押□ 质押□ 其他方式(请注明):□ 担保人:
申请人签字(盖章): 户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
街道)
妇联意见
盖章:
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妇联意 见
盖章:
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劳动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度妇女创业小额贷款
额度分配一览表
县(市、区) 金额(万元) 备注
芗城区 600
龙文区 1000
龙海市 5000
漳浦县 5000
云霄县 3000
东山县 900
诏安县 3500
南靖县 3000
平和县 1000
华安县 1000
长泰县 600
合 计 24600
4. 如何做好小额贷款工作
有一本书叫《穷人的银行家》我的博客有看,里面写道,借贷给穷人,更容易收回借贷,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完美的监督体制,比如别人如果穷的都揭不开锅,而且又没什么本事,这种人万不可借。
5. 有什么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针对什么人群需要什么手续
有优惠政策。针对职业稳定或收入较高的人群。比如公务员、教师、500强企业的员工或高管等。如果您是月收入较高,比如过万的话也有机会享受到低利率政策。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附件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其他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应搞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银监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全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四、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8.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省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中小企业、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七条各级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要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试点期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