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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向哪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发放经营贷款

发布时间:2021-07-19 06:20:50

① 2017年3月9日开始工商银行不允许给哪些行业贷款

2017年工商银行贷款条件
1、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家允许的相关经营范围的经营公司或中小企业机构,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营业执照并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的贷款卡。
2、有组织机构代码,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经营的产品市场保持有收益处在发展结算有正数收益的企业。
3、企业的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从业的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企业素质良好经营者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的,信贷资产风险为最小值的或正常范围内的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4、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稳定发展,成立的时间原则上是2年以上的包括2年的,保证至少一年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有二年以上的销售增长,利润为正。保证工行规定的其他相关的条件的。

② 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的哪些放贷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链接: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刑法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及解读
贷款利率一览表(2011年最新)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相关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 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 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全文
●解读: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称“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本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点及刑罚
指金融部门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全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解析
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最日常的业务。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规办理,轻则会形成违规、违章贷款,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会构成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章贷款(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二违”贷款)大家比较熟悉,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发放贷款后,致使该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它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全文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违反该市信用联社关于贷款应分级审批的规定(贷款2万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应报信用联社审批),于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2宗,计本金115万元,贷款到期后,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万元本金及40万元利息未收回,检察机关遂以李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各借款人又陆续归还本金及利息34万元。后一审法院以李某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的规定,并已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认定被告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适用法律问题持有异议。被告人认为违反信用联社贷款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属于违反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分级审批的规定只适用企业内部,而不适用于信用社和信用联社之间的业务关系,信用社作为法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同时提出,逾期贷款不应视为“损失”,并据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贷款分级审批制虽是金融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制度,但信用联社和信用社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内部关系而不是外部关系,信用联社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内部放贷权限范围进行规范,上诉人李某违反上述规定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关于逾期贷款,截至起诉时仍未归还的,应视为“损失”,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珠海律师网页链接

③ 银行是否可以向公职人员或教师发放经营性贷款

根本不能

④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银行不得向哪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发放经营贷款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这个“关系人”指的是:
1、商业银行的董事
2、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
3、信贷业务人员
4、商业银行的董事投资的公司
5、商业银行监事的近亲属。

⑥ 商业银行不能向以下哪些人群发放贷款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解答:
1、贷款年龄太大的人
2、还款能力不合格的人
3、从事高危工作的人
4、征信不良的人
5、贷款记录次数不达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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