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保险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破产清算: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破产、关闭或解散后,金融企业在追偿债权后未能收回的部分。
- 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借款人死亡或失踪,且金融企业在依法清偿并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因遭遇重大损失导致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
- 停止经营活动且注销:借款人停止经营并被注销营业执照后,金融企业追偿无果的债权。
- 犯罪制裁后无力偿还:借款人因犯罪受到制裁,财产不足以偿债,金融企业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法律强制执行后无法收回: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导致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
- 抵债资产追偿后无法收回:抵债资产的价值小于贷款本息,金融企业追偿后仍有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
- 垫款无法偿还:如信用证、承兑汇票等垫款,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无法偿还,金融企业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
- 对外投资无法收回:对被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 银行卡欺诈损失:因银行卡伪造、冒用等造成的净损失。
- 助学贷款无法收回:逾期助学贷款在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
- 长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除本金和利息外,逾期3年以上且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账款。
- 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核销债权。
以上条件确保了金融保险企业在面临特定损失时,能够依据相关法规在所得税前进行呆账损失的扣除。
⑵ 金融税务管理办法
金融税务管理包含多方面内容,以下为你介绍部分关键管理办法:

- 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经规定程序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可作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破产等情况;而借款人有偿还能力却未按期偿还等债权不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部分资产可提取呆账准备,按公式“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 - 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计提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发生呆账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先冲抵已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 增值税管理:可借助增值税管理平台,从涉税数据源提取数据,建立税务数据集市,实现交易级明细数据的价税分离。在销项开票管理中处理对客开票,进项管理时与报销系统对接并建立进项凭证管理台账。申报期间自动出具申报表协助报税,还能进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管控。
- “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一是加强供应商管理,要求供应商票据合法合规,杜绝虚开、代开发票等违规行为;二是提升内部人员素质,通过培训等手段加强监管,明确税务风险特征,禁止偷税漏税;三是加强内部有效沟通,将财务与业务人员结合,让业务人员了解税务风险常识;四是搭建适用税收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金融业务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