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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27 11:40:01

① 绵阳哪里可以用林权证做抵押借钱吗

目前,四川省还在试点总结阶段,全省范围内准备逐步推开,一共有成都市崇州市、广元市朝天区、遂宁市蓬溪县、宜宾市宜宾县、巴中市巴州区5个试点地区,试点区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办理抵押贷款,非林地上的特色经济林(果)也可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证。


2015年上半年,四川省林业厅、省委农工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成都市崇州市、广元市朝天区、遂宁市蓬溪县、宜宾市宜宾县、巴中市巴州区等五县(市、区)为改革试点区,在林权证的基础上,试点区内将探索对林木所有权和集体林地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都可办理相关贷款抵押业务。

前国家及四川的规定明确,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要有林权证。《通知》提出将试点区内的林地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业主、企业流转林地面积超过50亩即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以此为凭据将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知》还明确,试点区内的农户和业主、企业可申请办理经济林木(果)权证,以林木预期收益抵押贷款。

降低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通知》明确,探索组建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制度。村民以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评估作价入股,并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益性社团组织或经营实体性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为入社林农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农户和企业、业主如无法按时还贷,收储中心代其偿还,同时对森林资产抵押物进行处置。

《通知》明确,在试点区内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允许试点县对单宗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由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联合评估;单宗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金融机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政部门联合评估。《通知》也强调,本次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权抵押贷款用于林业发展外的融资行为。

② 涉农贷款抵押难 如何盘活沉睡的资产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二元结构,分为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农村金融一直存在着发展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法律不规范等短板,农民 贷款 的三难问题“抵押难、担保难、贷款难”较为突出。记者近期对东部、中部、西部等地的农信社、农商行进行了密集采访,试图呈现这些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之道。

农民要贷款,可以用什么做抵押?

众所周知,农业受自然灾害、气候、经济形势等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农民收入不稳定。农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这些特质决定了农民不是银行这样的盈利机构天然追逐的对象。

一位西北地区农信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在他们辖区内,农民贷款分为两种,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无需抵押物和担保物,通常农信社会对辖区内农户进行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劳动条件、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一般为10万元之内,用于支持他们农业生产,如买化肥、搭建大棚、购买农机设备,“你可以理解为像 信用卡 一样”,该人士说到。而担保贷款一般用于支持农民的经营活动,如开设手工作坊、办工厂、农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的运输和销售等,一般为10万元以上。这个时候就需要农民自己找担保人或担保公司。“一般担保人为公职人员,我们会更加认可。”

一位中部农商行人士则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额度不高的话,目前该行的农民贷款还是以担保为主,即农户自行寻找担保人。“他们会找村长村支书或者其他村干部为担保人,村干部相对来说也比较熟悉这些农户的人品、经营情况、经济条件等,或者就是找公务员、老师。”除了找担保人以外,该行还实行几户联保的模式,类似于古代的“连坐”,甲乙丙三人联保,如果甲还不上贷款,那么乙丙要承担责任。“如果农民在县城有房产、有车,这些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位沿海农商行负责人向澎湃新闻介绍,目前农户贷款,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信用;第二种是担保,即自己的配偶、子女、第三方等;第三种是存单质押;第四种是有权证的不动产,如房产、车等,登记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抵押。

发达地区在抵押物范围的改革上似乎走的要更远一些。

据了解,邮储银行台州分行创新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涉农贷款产品。同时,将农机购置补贴、大额粮食订单、林权、养殖塘租赁权、近海捕捞渔船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陕西杨凌农商行正在进行农业生物资产抵押的试点工作。农民生产的资料,植物类如苹果猕猴桃等作物,动物类如猪牛羊等牲口,均可作为抵押物。此外,杨凌农商行还尝试将涉农企业的农业知识产权和专利及大型农业设备设施纳入抵押物范围。杨凌农商行农业生物资产抵押主要采用“银行+保险+企业”的浮动抵押融资运行模式。杨凌农商行的规定是,能够被认定为抵押物的活体动植物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取得由区畜牧部门颁发的活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物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评估价值不低于10万元;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销售订单或远期交割合同。银行以及相关评估机构对借款人现有和将来可能的存在部分财产(抵押物)进行评估,按照60%左右的抵押率确定贷款额度。抵押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区畜牧局办理活体动物抵押登记,到区农林局办理果树、苗木登记,并在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扩大抵押物范围,难点在哪?

2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鼓励企业和农户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不少农商行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坦言,扩大抵押物范围,最大的难点在于抵押物的变现问题。

“比如你把果树抵押给银行,银行不会管理,又找不到人接手,这些果树一年就死了,最后一点价值都没有,这不是造成银行的坏账了吗?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卖不出去,最后就是一堆废铜烂铁,也没有任何价值。”上述西北农信社人士表示。

除了抵押物变现,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也是目前存在的难点。陕西省农村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罗剑朝教授长期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他表示,以动植物作为抵押物为例,动植物在幼年期、成长期、成熟期价值不一样,加上气候和自然因素,疾病和防疫问题可能造成的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麻烦在于找到新的接续经营者。”罗剑朝说。

上述中部地区农商行人士表示,评估机构不专业、管理混乱也是无法扩大抵押物范围的原因之一。现在的评估机构太混乱了,只要有关系,或者给钱就能出具报告,本来值不了多少钱的能给你说成两到三倍的价值。表面上走评估流程,手续是合适的,但是私下里很多操作都有问题。没有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银行无法信任评估结果,自然不能贷款。

罗剑朝认为,抵押物有效与否有三个标准,一是满足银行要求,可登记可追索;二是农村农民持有,产权清晰;三是易变现,能交易等。

③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困难

存在的困难如下:
(一)林权作为抵押品存在缺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需要具备的要素最重要的是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价值稳定以及容易变现,从以上角度来看,林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格抵押品。首先,在产权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发放的林权证登记的林权归属较为模糊,部分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造成抵押标的物产权并不完全清晰,一旦债权人需要对相关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就会阻挠债权和担保物的变现;其次,在价值方面,林权抵押贷款价值较低,亩均贷款额度仅为1329.46元,普通农户能贷款到的资金较为有限,同时林业资产价值易受到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影响,其在抵押期间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最后,在变现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流畅的流转交易平台,对林权进行流转变现较为困难,若要采伐林木变现,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易受到政策风险的影响,无法自由处置,在实践中,用于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比例仍然较低,林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林权抵押贷款的第二还款功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林权抵押贷款离真正发挥林权作用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林权抵押贷款内生动力不足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推动型的信贷模式,是在政府部门主导和推动下开展的业务,缺乏形成市场化的内生动力,难以形成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竞争的局面,距离完全由市场内生性发展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贷款主要取决于发放贷款的风险程度,而这与农户的还款能力密切相关,在大多数地区,是否有林权并不能决定林农或者其他林业经营主体能否获取贷款,只有当他们本身具备还款能力时,金融机构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
换言之,能获取信贷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的林业经营主体也往往难以通过林权抵押获取贷款。目前林权抵押往往存在着“为了抵押而抵押”的尴尬困境,其更多是充当辅助担保作用。金融机构面临的“评估难、管理难和处置难”三大难以破除的难题进一步限制了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债务率的不断升高,抵押物处置难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始终对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畏贷心理,这些机构往往是为配合相关政策而开展业务,缺乏主动放贷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内兼具林业专业知识和金融知识的金融工作人才配备也较为缺乏,而且因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手续繁杂,相关信贷员往往更偏向于投入产出比高的业务,缺少专业的森林经营情况动态跟踪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动力,严重制约了了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措施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存在较大的脱节。一是林权评估市场不发达,当前具备资质的、得到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业务人员少,林权价值评估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使得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大;二是林权服务业务发展不到位,当前影响林权价值实现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林权交易机制,没有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集体林权处置变现难度加大;三是担保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大部分市、县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的林权收储担保中心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林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对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本身来说,同样存在抵押品处置难的问题。在出现逾期不还贷现象时,收储中心也面临难于管理或收储后无法出售变现的现实问题,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所发挥的效应也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林权抵押贷款缺乏统一管理标准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至今,各地区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创新,也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国家文件也多次对典型模式进行推广,但是这些可做示范性的经验尚未全面普及与推广,往往只在当地进行试点,集典型评估流程、担保模式、贷款渠道等先进经验还未形成统一规范进行全国推广并实施。
许多地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从申请办理贷款到放款期间往往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未进行统一推广,许多地区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林权所有者甚至不知道林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评估手续繁杂、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低等原因致使单位额度贷款的交易成本上升,削弱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想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来实现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仍然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签订、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时不涉及变更抵押登记事项的,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④ 我国为什么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业产业链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回望工作常态化。为了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基础,全市将规范“回望”工作,检查纠正已发放的林权证书,查漏补缺,整改完善。

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邀请专家讲解农村林业发展政策,解读集体林权相关法律法规,交流讨论集体林权管理工作,讨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和林权综合监管子系统设计方案,交流推广当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各省(区、市)林业、草业主管部门的林业改革部门领导、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林业改革代表参加了培训。交流推广江西、福建、广西、立信、安徽、金平、贵州、龙泉、浙江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详细内容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⑥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什么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四类风险
风险一:贷前调查评估难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并且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给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曾某仅300万元贷款,抵押物却是面积达7914亩的林场,要准确地核实抵押物价值难度相当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贷人员难以确切了解林地面积的漏洞,人为扩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合理确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林业评估的专业人才,对林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都不了解,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机构三方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道德风险。三是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导致缺乏专业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容易导致评估不当,并因此增大贷款的信用风险。
风险二: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林权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确,林业部门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和评估程序,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二是林权证核发与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林权证核发存在“一林多证”即旧证和新证同时并存,另一方面林改前办理的林权证作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三是林业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有关林权档案信息查询、林场组织形式、股东分布的公示、市场价格以及其他林产品相关供求、交易信息咨询与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极易导致在借贷、担保等行为时发生纠纷。如曾某在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林场实际存在多个合伙经营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况在林业部门并未登记备案,致使农信社无法完全识别有权人。四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如目前韶关各县林业部门都没有林木产权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缺乏一个比较好的林木资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机构对林木资源拍卖处置困难,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就难以保证。
风险三:贷后管理难引致的市场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借款人资金回笼难以监控。如据部分农信社反映,虽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标须经过农信社,但借款人销售林木多以现金结算,农信社难以监控回笼资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标砍伐,林木被盗等情况同样严重影响农信社对资金的监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难度大。主要原因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较大,加上周围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据调查,曾某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4个月,始兴县联社为了做好该笔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当地村民盗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价值,专门聘请了当地村干部协助管理林场,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健全,增加了资产处置变现难度。在目前收储中心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一旦面临抵押物处置问题,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抵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四: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偿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保险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森林资源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的影响,诸如雪灾、火灾、水灾、泥石流、病虫害等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但由于林木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等特点,目前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万元的林权抵押,保险费率是1.3%,因为有200亩的免赔,按照1.5的系数,一年的保险费需要5.8万元。二是即使办理了保险,但险种单一,风险覆盖率较低,极易造成贷款债权悬空。如曾某贷款的保险险种仅为森林火险,对病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均无法办理保险,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且容易受火灾、霜冻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损失的不可预见性较大,极易造成银行抵押物的悬空,导致代偿风险。
如何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总结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林权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二是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以适应新业务需要,把握好林权的可抵性调查,切忌盲从。三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的防控。严格按属地原则发放贷款;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强调信贷员全方位尽职调查。四是针对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调查抵押林权的真实合法性,确保抵押林权权属无争议;贷后管理人员加强贷后检查,对幼林或中林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拍照,对成熟林要加强现场调查和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违规盗伐或未经信用社审批就违规砍伐的情况,确保抵押林权的安全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二是建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林权资源评估、担保、收储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林企、林农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三是建议金融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林业信贷审批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等部门合署的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三) 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促进林权抵押业务发展
一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贷款效率,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二是合理进行信贷品种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最好参照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三是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建立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开展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林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加快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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