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具體是怎麼操作的銀行把壞賬處置給別人,該收不回的錢還是收不回來,處置了貸款就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根據不同實際情況有不同方法,一般來說當一筆貸款出現不良風險後銀行會先對借款方進行催討,如果催討未能收回貸款且該筆貸款已產生不良的話那就走法律流程,如果借款方是有抵押物的,那麼就要求法院進行拍賣,如果借款方有擔保方的,那麼就要求擔保方履行擔保義務進行還款。
如果以上均無法收回貸款本息的話,那麼銀行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該筆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給資產經營公司,出售不足歸還本息部分作為壞賬處理,待日後進行壞賬核銷。一是直接將此筆貸款作為壞賬處理,待日後核銷。
㈡ 不良資產5大處置方式
不良資產五大處置方式有以下幾種:
1、常規催收。客戶以前信用良好,逾期時間短,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借款人有償付能力,願意償還貸款的,可採用此方式。一般來說,回收率比較高;
2、債務重組。當以上兩種方式難以收回現金或成本過高,借款人可繼續經營且前景良好且償還貸款意願強時,商業銀行可選擇該方式續期債務重組設定借款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等,將貸款轉移給償債能力較強的企業或個人。這樣,必須嚴格執行前置審查條件,否則風險只會逾期或擴大;
3、內部核銷。在一定追索期後無法收回的內部核銷貸款。貸款檔案還在,但不進行會計核算和確認;
4、委託處理。與上一種不同的是,委託加工是銀行將不良資產委託給資產處理公司,資產處理公司採用多種處置方式回收,銀行支付手續費到資產管理公司;
5、打包轉讓。商業銀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將不良資產劃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劃轉後資產公司進行後續處理。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㈢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選擇權,從而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企業經營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錢不多。這些優點,可以用波蘭75 %以上的企業不良貸款以資產重組方式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相關的成功案例證明。然而,這種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而現實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嚴重缺乏這類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投資持股,所以,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東」的方式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發生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時,銀行就處於不利的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風險。因為銀行並不能事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全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方式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空間,但這種方式有著很高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但是,銀行如何判斷和證實借款企業是否滿足債轉股的條件,如何解決控股不控權問題,如何保證企業在緩解債務負擔後能夠實現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股權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難以完全確定的,或是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不能確定的。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能使銀行得到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是信息成本較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分攤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不良貸款出售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准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軌國家(包括我國) 所缺乏的。採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還必須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性難題,就是如何找到一個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定價通常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銀行往往對要出售的不良貸款打一個很大的價格折扣,才能使市場投資者接受。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拍賣抵債資產時,還要上繳20 %的所得稅和大約5 %的拍賣費。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現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商業銀行來講,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速度。但是,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實施證券化處理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種不良貸款的價值相對完好,現金流也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貸款,而且相當部分的貸款合約要素不全,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所佔比例很小。這種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證券化過程中市場投資者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對這類不良貸款進行證券化處理。
5. 合資經營( Partnership)。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在我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於2002 年宣布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別設立了兩家專門處置不良貸款的合作公司。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採用了一種變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協議的方式與投資者共同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往往不對稱,銀行難以確切地知道所有的潛在收購者和他們的出價,收購者也難以證實銀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對
不良貸款價值的未來變動所擁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夥公司這種合約安排替代不良貸款出售合約,可以節約處置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被更現成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馬上得到一個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賣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餘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益。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得到印證。相對前述幾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合資經營這種交易結構能夠較好地兼顧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著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之間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有著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應成本。
㈣ 不良資產處置的全過程
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擬處置標的可以是一戶債權,也可以是幾戶債權。後者就是組包了。資產管理公司有時是根據資產特點主動組包並進行招商,但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客戶提出的需求確定處置標的。
2、進行盡職調查。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基本上要進行評估。企業不配合評估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評估前還要請律師進行財產調查;法律關系復雜的,請律師出具意見。
3、談判。評估結果是債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出來後資產管理公司再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及交易結構。但常常是,邊評估邊談判。
4、報批。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有的項目辦事處有權批復,損失大的還需要報總公司批復。
5、拍賣。批復後選拍賣行,拍賣行再刊登拍賣公告並組織拍賣。當然,有些項目可以協議轉讓,不必走拍賣程序。有的項目可能搞招標,有的項目搞競價。不管什麼形式,首選公開,很少協議。
6、簽約付款。協議版本由資產管理公司提供。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付清款項後,資產管理公司將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的資料,並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債權已轉讓,讓債務人、擔保人向購買方履行還款義務。
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98年以後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
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的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㈤ 專門處理銀行不良貸的資產管理公司是怎麼運作的
一\處理不良貸款資產的公司,收購後,一般先是電話跟進,法律脅威,也有來黑的,這些很難講,為了錢什麼事都能做出來.
二\像銀行如果三折打色出售後,接盤方如果能追回百分之六十的欠款,這就是百分之百的利潤了,具體利潤只能根據實際欠款的情況來訂.
三\銀行出售不良資產有幾種方式,像信用卡可能是分市級處理的,市級分行將不良欠款打包給律師事務所或其它公司,追回欠款後雙方按多少分錢.另外大額的打包處理要看業務內容的,幾折不定,二到三折,一折都有見到過.
㈥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流程
1、由銀行將需轉讓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也就是批量轉讓)。
2、然後走內部程序(一般就是上報總行、銀監等批復)。
3、走完程序後會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發出邀請函,然後帶著AMC去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4、然後AMC了解項目後回去寫報告上方案討論價格。
5、最後銀行會以公開競標方式讓幾家AMC投標,價高者得。
6、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就簡單得多,兩家公司談妥就行,不走公開流程。
(6)貸款公司做資產處置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
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㈦ 公司如果被銀行作為不良資產打包處置,一般周期多長對現有經營有什麼影響
打包處置只是換了個債權人,企業的債主從銀行變為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本身無太大影響,不但沒影響反而會有利。原因主要是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不同:
1、銀行受不良率的影響,如果借款企業長期還不起錢對銀行的影響特別大,而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這一項指標(這也是打包轉讓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企業還能維系的話可以向資產管理公司申請爭取時間上的條件,在達到一定共識的程度上市可以操作的。
2、銀行是本息全收,撐死天能減免利息,但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債權相對靈活,可以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置方案,初衷為盤活企業解決問題,達到互利共贏的目的。
整體來說,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比銀行靈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置,對企業來說是利大於弊的。但是企業也不能通過政策優勢想著通過資產管理公司渠道逃廢債,應該積極面對債務,主動與資產管理公司溝通,最快的解決問題恢復良性發展。
㈧ 請教小額貸款公司其會計賬務處理,越詳細越好還有做賬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謝謝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小額貸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應以《企業會計准則》金融部分的規定為依據,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業務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科目大體可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及損益類四類。
一,主要業務會計核算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業務主要包括:申報材料報經省工業 和信息化廳批准,籌集資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立賬戶,籌建或租賃營業場所等。
1,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發放及收回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只有通過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斷實現利潤最大化,實現做大做強的目標。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是根據借款合同上所規定的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和收取款項憑證為依據進行的。
2,支付、計提和攤銷費用的會計核算。主要包括正常性費用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租賃費和裝修費等。
3,計提及交納稅金。小額貸款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據收入額和適用稅率計提應交稅金,在次月初交納稅金。計提應納稅額的依據和稅率為:營業稅按收入額×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應交營業稅額×5%,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2%等。
4,計提壞賬損失准備
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而財稅[2011]104號文件
補充規定,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會計處理注意事項:
1,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貸款質量評估,採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至少在年末要進行一次。如果發現有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其計提比例為: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計算,是按照貸款質量評估的貸款類別乘以計提比率之和加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科目余額,為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數額。
2,月末結轉是指在月末將所有憑證匯總分類錄入完記賬憑證後,通過生成自動轉賬憑證,結轉收入、結轉費用兩張憑證把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結轉是指在月末結轉的基礎上,計算出利潤總額,按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後,再將利潤凈額從「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照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8)貸款公司做資產處置擴展閱讀:
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進行的基本分類,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化。
企業會計要素分為六大類,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動態要素:
收入、費用、利潤
靜態要素: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分為五大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
1.資產(Assets)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主要特徵有:
(1)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包括購買、生產、製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
(2)資產是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資產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變現的資產以及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動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開發支出等。
2.負債(Liabilities)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負債的主要特徵有:
(1)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負債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到期應予以清償、或者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負債。流動負債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
3.所有者權益(Equity)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
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資本公積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又合稱為留存收益 。
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1.收入 (Revenue)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費用 (Expense)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3.利潤(Profit)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Gain) 或損失(Loss),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就會計原理或基礎工作規范而言,各類單位基本相同,但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事業活動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而不是權責發生制,由此導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設置及其定義與企業單位有所區別。行政事業單位為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類似企業的利潤表)設置了五項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在會計要素的定義上,以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定義為例,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等;
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差額,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等;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撥出經費、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
同時,在具體會計確認和計量原則上,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還有些區別。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㈨ 公司貸款後固定資產可不可以賣
這就要看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已經抵押,如果沒有抵押的話,可以賣的。
㈩ 金融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是什麼意思
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打包(將某一銀行某一地區的銀行不良資產集中起來)通過拍賣(對一般買受人來說)、協議轉讓(對國資委等來說)的方式將銀行不良債權轉讓給買受人並獲得相應對價的一種交易行為,原來是政策性處置,現在已經逐漸商業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