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業銀行按照審慎原則自主決定的,計提標准主要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和對貸款損失概率的歷史統計。在轉軌經濟國家則一般由監管當局確定計提原則,確定計提比例的參照標准。
❷ 貸款損失准備怎麼計提
貸款減值准備包括單項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和組合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其中單項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又包含對公貸款損失准備、承兌墊款損失准備;組合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包含對公貸款損失准備、貼現損失准備、個人貸款損失准備、信用卡墊款損失准備。只要計算出這些就可以知道貸款減值准備是多少。
❸ 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一般准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准備由銀行總行統一計提。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一計提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一)銀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二)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准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三)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於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准備必須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准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准備計提及核銷數據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准備提取情況進行監督,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小貸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方法
1、計提方法:貸款余額x計提比例。方法很簡單,計提比例在公司的財務核算制度中可以固定下來,不要經常性變動。比如:1%、1.5%、2%
等等都可以。
2、計提的時間:一種是在每年年末一次性計提或調整。一種是每月、每季計提調整。採用哪種方法,可以根據個人喜歡。
3、計提比例的確定:一般的都按1%計提,有的地方是1.5%
。這個要根據當地的稅務部門允許在稅前抵扣的比例來認定,不清楚的同學可以和專管員咨詢下。
4、合理避稅:當可以把計提比例適當提高,在到每年5月份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整補繳所得稅,這樣就可以合理的佔用資金。
5、核算方法:設置科目:「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一般風驗准備」
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一般風驗准備
❺ 貸款損失准備金按什麼比率計提
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5)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
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 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於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
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❻ 小貸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得用途
是用來補償貸款中無法還款的費用。
從事前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將貸款損失分為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通常銀行籌集資本金來覆蓋非預期損失,提取准備金來覆蓋預期損失。
貸款風險分類的過程實質上是銀行對貸款預期損失的認定過程,也是對貸款實際價值的評估過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對貸款預期損失的抵補。
❼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按什麼計提,到底是按五級分類計提還是貸款余額的1%計提,還是兩者都提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准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准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
遞延所得稅資產5
貸:應交所得稅15
(7)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擴展閱讀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
❽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會計處理
為了核算和監督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加強呆賬貸款核銷的管理,應設置「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呆賬貸款的核銷數,貸方反映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數,余額在貸方,
已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損失准備提取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
沖減貸款損失准備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❾ 商業銀行提取貸款損失准備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1、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2、專項准備計提比率: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3、特種准備計提比率: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