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拓展資料】一、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五)提款先決條件;(六)費用條款;(七)稅務條款;(八)財務約束條款;(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十)違約事件及處理;(十一)適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三、主要特點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㈡ 什麼是銀團貸款申請銀團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銀團貸款: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的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㈢ 中行銀團貸款辦理條件是什麼
中行銀團貸款辦理條件: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㈣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金融行為
財務公司在金融市場中參與的經營活動也日趨活躍,主要分為三類,結算、投資和融資。
結算類:隨著集團對財務公司資金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大部分財務公司都開始藉助銀行結算網路搭建集團內資金結算平台,加強對集團成員單位資金收與付的管理。這已經是一種趨勢,因為只有做到全部資金的高效管理,才可以實現財務公司的第一個作用。隨著部分財務公司外匯業務資格的具備,外匯資金結算的需求日趨強烈。
投資類:目前財務公司的投資要受到監管部門指標的嚴格限制,雖然也可以投資二級市場,參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但已經越來越強調為集團內部服務,財務公司的資金首先要為集團內部的資金需求解決問題,同時也越來越強調安全性。銀行存款、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固定收益類型的理財產品是當前市場中大部分財務公司的主要需要。
融資類: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包括買斷出讓和回購出讓)、拆借、票據融資、發行金融債是其企業財務公司主要融資方式。
另外,財務公司也利用其集團背景牽頭本集團項目的銀團貸款、承銷集團企業債券,也為集團內部提供咨詢、委託貸款、代開保函業務等
㈤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基本信息
通知
銀監發〔2011〕8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
修訂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3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㈥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㈦ 銀團貸款有什麼弊端,為什麼企業不喜歡銀團貸款
說說有中國特色的銀團貸款吧
1、對象:銀團貸款只針對大型企業(國企居多)或者國家重點扶持項目,比如,申通地鐵以前在我們銀行就有銀團貸款。再如,修建鐵路,高速公路等。所以,一般的企業想要銀團貸款,銀行也不會貸給它。
2、額度:每個銀行在年初都有人民銀行規定的額度,此類貸款通常規模較大,動輒幾十個億,一家銀行無法承做,只能多家銀行聯合。
3、還款:因為是國企或者國家支持項目,基本沒有還款風險,雖然收益較低(一般都是基準下浮),但銀行也樂於承做這種沒有風險的貸款。
4、弊端:因為是多家銀行聯合放貸,並且銀團貸款多為中長期貸款(3~10年不等),所以審批時間較長,最長可能會1~2個月,如果是企業亟需用錢,可能就會不喜歡這種貸款方式吧,轉而選擇金額較小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較為快捷。
㈧ 銀團貸款的貸款條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㈨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效能
(一)集合成員單位資金,節約財務費用
財務公司以資金為紐帶,以服務為手段,增強了集團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財務公司將集團公司一些成員企業吸收為自己的股東,用股本金的紐帶將大家聯結在一起;另一方面,財務公司吸納的資金又成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信貸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從而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進一步緊密地聯結起來,形成一種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業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財務公司成立前,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不直接發生信貸關系,經常會出現一些企業資金十分緊張,而另一些企業資金閑置的狀況。財務公司成立後,成員企業成為了財務公司的股東,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員企業的資本來進行一體化經營,同時財務公司可以運用金融手段將集團公司內務企業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籌安排使用,這樣能加快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資金結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債」發生,從而從整體上降低集團公司的財務費用,提高集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團公司資產一體化經營的進程。
(二)專業管理信貸資產,降低了市場風險
財務公司成立後,它比銀行更了解企業的生產特點,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救急資金,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於各種原因,企業經常出現因資金緊缺而影響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情況,財務公司可以及時解決企業集團急需的資金,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三)增強了企業集團的融資功能
財務公司不僅辦理一般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且根據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特點,積極開展票據、買方信貸、組建銀團貸款、進入資本市場承銷集團債券、發行金融債等新業務,促進了所在集團公司的發展壯大。
㈩ 銀團貸款更加適合
銀團貸款更加適合投資信貸。銀團貸款的另一個名稱可以稱為辛迪加貸款。這種貸款是一種以共同投資、共同承擔風險為特徵的銀行聯合信貸運作模式,廣泛應用於一國的投資信貸。這種貸款模式不僅分散了貸款合同中的風險程度,還可以為一些大企業籌集更多的資金。因此,這種貸款已經成為目前世界上中長期貸款的主要模式之一。
一、銀團貸款的特點和類型
1.銀團貸款的運作只需要很少的時間和精力。貸款申請用戶與安排銀行約定貸款條件後,可安排相關銀行負責硬碟組件。在貸款的操作階段,貸款申請用戶不需要面對銀團的所有成員,所有操作都由代理銀行完成。2.銀團貸款也可以幫助這個大型企業建立越來越好的市場形象。如果一家公司能夠申請銀行貸款,對於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將是一個非常好的肯定和認可,對於公司和企業擴大自己的聲譽將帶來非常好的影響。3.這種貸款也是多元化的。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更合適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由一家或多家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貸款。產品服務於資金需求巨大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借款人尋求的資金數額大到沒有一家銀行能夠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時,銀行集團的需求就產生了。
綜上所述,現在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是也並不是每一種都是合適的方式,所以如果需要借貸,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個人和企業的借貸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區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