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知道自己沒有和任何公司銀行有借貸關系
首先要去查人行徵信,徵信記錄上沒有就證明你至少沒有和一些大的公司銀行有借貸關系。但是如果有小公司不上徵信的這里是查不出來的。
⑵ 跟貸款公司借貸,現在貸款公司說已經到跟銀行對接,跟銀行對接是什麼意思啊
要看是貸款公司還是貸款中介,如果是貸款中介,說跟銀行對接,就是找銀行溝通你的貸款事宜.如對方本身就是小貸公司的,貸款就由他們公司審批和放款用不著和銀行對接.
⑶ 想去小貸公司貸款但不知道怎麼找他們貸,我應該找誰呢
您可以去平安普惠申請,直接網上申請,安全簡單快速,希望可以幫到你。
辦理小額貸款的流程:
1、借款人向平安普惠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2、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3、平安普惠對通過初審和資信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4、通過審批的,通知借款人辦理合同簽訂、放款、抵押或質押等相關手續;未通過審批的,須向借款人進行說明;
5、借款合同生效後方,發放貸款
⑷ 跟公司借錢的借條應該怎麼寫..
借據的寫法一般來講包括三部分。
(一)標題借據的標題可以由兩種方式構成: 其一,直接由文種名構成。
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
其二,在第一行空兩格後寫上「今借到」作為標題,而正文的其它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 其實這是一種省去標題的借據的寫法。
例:今借到劉志東同學的《辭海》(上冊)壹本,一月後送還。 此據借書人:周水剛(簽名蓋章) ×年×月×日
(二)正文正文要寫明下列一些內容: 其次,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有較為復雜的情況,則要寫明具體歸還的方法。
(三)落款要寫上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
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
單位、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 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
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 格式↓借據今借××人民幣××(大寫)(××小寫)元。
借款人:××× 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另可寫明還款日期。
(4)怎麼跟借貸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
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
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
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
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⑸ 公司向個人借款和還款流程
1、個人借款的合同簽訂
一般來說,企業所需要的款項較為巨大,所以企業向個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個借條就可以順利完成的。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和方便審查,合同簽訂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流程。
合同簽訂需要嚴謹,除了明確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還必須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企業與個人借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也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個人借款的合法性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個人借款是可以適當提高利率的。這也變相的說明了國家對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情況,是給予支持的。
3、個人借款的稅務問題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納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借款所獲得的利息,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就說明了個人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一旦企業向個人進行融資,企業需要將之確認為債務。在這里需要注意一點,我們所說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主要是指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才用到的科目。而企業向個人融資,我們一般記為「其他應付款」,以此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整個賬務分為三部分:
(1)企業向個人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2)企業向個人還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5)怎麼跟借貸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公司與老闆個人借款的,公司與老闆之間形式了債務關系,公司應該以其資產償還老闆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案例示範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未用於公司經營,公司無需擔責。
劉某是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於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萬元,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借款於2017年12月9日到期後,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雖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劉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項也並未用於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因此該債務是劉某的個人債務,與A公司無關。故,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擔責。
李某是B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擔任總經理職務。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個人名義和蔡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李某為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向蔡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當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將借款轉入B公司的銀行賬戶。
借款期滿後,李某未向蔡某履行還款義務,蔡某遂將李某和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B公司辯稱該借款系李某個人債務,與B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中關於借款用途的說明「因資金周轉需要」、蔡某當天借款轉入B公司賬戶等因素綜合考慮,借款合同雖以李某個人名義,但李某系公司總經理、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的經營,故B公司的辯稱缺乏依據。故最終判決: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特殊的「主體」,若以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並非所有的債務均與公司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項的用途十分關鍵,一旦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那麼公司將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擔責任。
就目前的實踐來說,常有公司法人或負責人為公司的發展而到處借款的案例,對於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這類「特殊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相反,對於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糾紛,如何確定具有還款義務的主體對於保障自己的利益至關重要。
⑹ 公司對公司借款怎麼操作合法
問題:1、企業能否直接向個人借款?這些「個人」能否是較多人?或不特定人?2、企業能否向企業借款?如何操作才能合法? 分析 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被處行政、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3、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4、企業和企業之間借貸的模式,可以調整為下列模式:1)通過銀行委託貸款。這就給銀行增加收入嘍。2)企業之間簽訂合作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誠意金或YU付款,約定一定期限無合作進展則退款,退款加利息--這其實也相當於回購條款。這是假合作\真借款。3)通過個人轉借款。企業A把款借給個人甲,甲再借款給企業B。企業B對A承諾提供擔保責任,確保甲不向A還款時,B直接還款給A。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⑺ 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怎麼借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務實踐中,會出現一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況,即公司、企業作為聯營一方,向與其他公司、企業共同建立的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
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因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否定,相關的聯營合同也因此無效。
(7)怎麼跟借貸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三種合法融資方式:
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指出,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但是能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有的企業也可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⑻ 民間借貸和企業之間的借貸,哪一種更復雜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想比較而言肯定是民間借貸更加負責,
企業之間的借貸中發生的主體是兩家企業,其中一家是出借方,另一家是借錢方,出借方將錢借給借錢方,借錢方通過支付一定的利息給到出借方,出借方則是通過資金出借來賺取利息收入。而民間的借貸的范圍就更廣,只有有出借方和借錢方,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作為出借方和借錢方,雙方通過借錢的方式形成了借貸關系。
民間借貸現在受到了國家嚴格的管控,利率進行了約束,催收的時候又不能採用不合規的方式,使得民間借貸的生存越來越難。企業之間的借貸也是如此,也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嚴格監管,一定要控制好資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