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有的貸款公司不給公檢法或律師放款
恐怕自己的利息高的觸犯國家規定,這些人是懂法律的,將來很有可能收不回來。因為法律不保護高利貸。
Ⅱ 為什麼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
法律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只是有條件,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3)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
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
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Ⅲ 小貸為何會逼死人法律就管不了小貸嗎
眾所周知,小貸利息畸高,催債手段殘酷,但小貸創始之初卻並非如此。尤努斯創造小貸模式的目的本身是要給窮人送上「第一筆錢」讓其有創業的機會,但在發展過程中,在印度卻發生了蛻化變質,被小貸機構利用來放高利貸、追逐高額利潤。
在我國,由於小貸還是個新生事物,法律總顯得有些滯後,就出現了「灰色地帶」,被一些不法分子鑽了改革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灰色地帶」的空子,打著小貸的旗號卻干起了放高利貸等勾當;不但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也危害了社會穩定,因此·,銀監會對其進行清理整頓是完全必要的。
Ⅳ 哪個法律規定企業間不允許借款
企業間借貸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華成集團 2010-06-13 15:21:57
集團法務部 曾碧蓮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是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而企業為了便捷快速融資,往往直接與其他企業發生借款業務。企業間借款在社會上已是公開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究其效力問題,雖然法律界存在有效與無效的學理上爭議,但在法律實務當中,一般是認為無效的。
一、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企業間的借貸是不被允許的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及1990年11月12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判決企業間簽定的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發放借款方返還本金,對利息則一般不會支持。
二、關於買賣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
對於以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形式來實現企業間借貸,並收取高額利息的做法,風險比較大。此種方式從合法性來說,不存在問題,在雙方都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時,貸款方可以按約收回貸款及利息(形式上是貨款和利息)。但當借款方不按約履行合同,因欠款糾紛訴至法院時,貸款方要承擔利息不能如數收回的風險。因為貸款利息是以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形式來收取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當逾期付款違約金遠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就有可能在訴訟中被法院調整下來。另一方面,如果借款方按時支付貨款,貸款方也只能接受,預期的利息收益就沒有了。
三、企業間借貸的變通解決辦法
雖然《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了企業間不能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但企業間的這種借貸、融資行為從為終止過。通常情況下,企業會採用以下幾種變通解決的辦法: (1)委託貸款,(2)自然人替換,(3)金融機構替身模式,(4)空買空賣形式的借貸,(5)開具銀行承兌匯票。
以上幾種辦法都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達到企業間借貸的目的,權衡收益方面,一般認為用自然人替換比較好。空買空賣形式的借貸會遇到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問題,其他幾種辦法中因為有中間機構,會增加借款方的成本,或者減少貸款方的收益。
四、如何採用「自然人替換」的辦法解決企業間借貸問題
由於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作為中介橋梁,出借方企業A將資金先借給個人B,並由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C對該借款提供擔保,該個人B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C(也可再由第三方D對該借款提供擔保)。這樣,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借貸,但實際上可以變通實現企業融通資金的行為。
Ⅳ 什麼法律規定了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
公司法中規定了同業之間禁止拆借
Ⅵ 國家為什麼不整治高利貸
高利貸目前法律的定義是"不保護",你要清楚這個字面的意思,"不保護"並不表示"違法".而很多放貸人在追債過程中使用的違法手段才是法律應該制裁的,也僅僅到這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