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不得超出多少
1、原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條款是將原先的24%法律保護條款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CFETS發布的LPR的4 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僅為15.4%。
溫馨提示:新規定公告明確表述,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是不適用的。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於非金融機構的,或者其他類型的民間借貸適用。如果您有資金需要,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金融-貸款,了解平安銀行各類貸款詳情及嘗試申請。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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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處理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2)網上貸款超出法律規定法院審理不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3. 國家法律規定貸款利息超過多少違反規定
超過年利率36%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網上貸款超出法律規定法院審理不擴展閱讀: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4)網上貸款超出法律規定法院審理不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5. 網貸利息多少才算合法 超過多少算是高利貸
現行法律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保護分為3個層次:
1、年利率不超過24%(月息2分),則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護;
2、在年利率超過24%(月息2分),但不超過36%(月息3分)的情況
(1)若債務人已經支付了24%-36%這部分的利息給債權人,卻在訴訟中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的請求,相當於法院認可已實際支付的該部分的利息;
(2)若債務人尚未支付24%-36%這部分的利息給債權人,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債務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相當於不認可尚未支付的該部分的利息;
3、超過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屬於非法,法院一概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網上貸款超出法律規定法院審理不擴展閱讀:
案例:
最高法規范民間借貸:超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無效
人民網上海、北京8月7日電(魏倩李彤羅知之)「時移則法易」。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關於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除了界定民間借貸、肯定企業間的借貸效力,亮點還在於明確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規定》分別對P2P(網路借貸)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同時,還對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做出調整,明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
第三方機構網貸之家CEO石鵬峰6日告訴記者,《規定》對P2P行業爭論已久的擔保問題從法律上給予明確定位,即認同了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的本質定位,接受了當前行業普遍承諾墊付的現狀。36%的劃定可能會對民間借貸造成較大影響。
首次明確P2P平台擔保責任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但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關於民間借貸的這份最新司法解釋是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比如網路借貸。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2013年以來,P2P出現井噴式發展,不僅實現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但是問題也層出不窮。
「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台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8月6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後者是多出來的條款,石鵬峰解釋,對於P2P平台以各種形式宣稱承諾墊付的,法律均對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給予支持。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
利率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多年以來民間所謂「高利貸」做出了更多解釋,劃了「兩線三區」,明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這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8月6日介紹,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採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准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
根據《規定》條款內容,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對於24%和36%兩道線,杜萬華解釋說,我們劃了「兩線三區」,首先劃了第一條線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
這是一條線;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利息約定為無效,這就是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就是24%-36%期間這三個區域。
「24%-36%之間的爭議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協調,並尊重既定發生的事實」,石鵬峰告訴記者。也就是說,法院不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他補充說,36%的劃定可能會對民間借貸造成較大的影響,現實中的確存在不少綜合利率超過36%的情況。
另有互聯網金融平台懶投資總裁陳裕殷告訴記者,對於利率過高的平台,應該予以警惕,因為過高的利率可不被保護,這能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貸吸引投資者的平台發展。
據最高法介紹,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
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6.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不能超過多少是違法的
超過24%就屬於違法。
1、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2、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
3、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4、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7. 網上的小額貸款由於利息過高,是不是不受法律
網上的小額貸款由於利息過高,其中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餘本金和年利率24%以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