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人來公司貸款誰的責任
公司貸款,法人一般沒有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和由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承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人,一般不擔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B. 企業還不了銀行貸款,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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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貸款還不上,我是法人代表,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法人涉嫌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D. 公司借款法人是否承擔
一般由公司財產承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是不承擔的。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的,可申請破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定情形的規定,即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六十四條所述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 身為公司法人,公司貸款法人承擔責任問題
屬於公司債務,公司償還。
F.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對公司貸款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有貸款的企業可以變更法人嗎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對公司貸款承擔的責任眾多,有貸款的企業可以變更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有貸款的企業可以變更法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貸款之間本身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和股東身份密切相關,如果不是股東或注冊時只是小股東,僅僅是法定代表人,就算銀行追索股東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6)公司貸款法人承擔的責任擴展閱讀:
變更法人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原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指定委託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