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如何用保險避稅
可以買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購買金額最高可達企業總全年總工資的10%。可以稅前列支。企業可以合理合法地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可知企業為員工交納的保險費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了企業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費用列支的額度及范疇。從中可以知悉,企業拿出職工工資總額4%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是完全免稅的,如若補繳金額較大的還可獲得「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費用的許可權;同時由於員工將來從保險公司獲得的保險金按稅法規定也同樣是免稅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獲得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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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聽說保險可以合理避稅,它是怎麼個避稅法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的相關受益,比如生存金,死亡賠償等不上稅。
『叄』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關於保險能否避稅,其實很多消費者、甚至是保險從業人員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願意深入了解。我覺得就目前中國的法律和稅務環境來講,買保險避稅很有可能是一個偽命題,我是這樣來分析的: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將保險的整個過程進行拆分,逐步來看,保險中可能涉及稅收的地方主要有3個:買保險時、保險有效期間和保險金的支付時。
一、買保險時
通常,我們用來購買保險的錢都是工資,多是通常,我們用來購買保險的錢都是工資,多是稅後收入,如果有政策對買保險時稅收給予優惠,保費可以用稅前收入來支付,保險在此時,就可以幫你實現一定程度上的「避稅」。
這種政策,在國外已有先例,在美國,有相應的「保費稅額抵免優惠」,支出的保費可以從稅前收入中扣除,或者用於退稅,即使你的工資繳稅很少或者不用繳稅,都可以獲得相應的優惠。在澳大利亞傳統的Superannuation養老金計劃中可以包含部分人壽保險,保險的保費由稅前收入構成,這也相當於擁有了稅收優惠。
但在中國,目前市場上針對購買商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少。一些新型優惠政策剛出台,還處於試驗階段,尚未大規模推行,能減免多少、效果和口碑,還要依靠大家自己衡量和市場的長期檢驗。
舉例:稅優型健康險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在內的31個城市於今年1月起,試點發行稅收優惠型健康險,保險的保費支出允許在從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上圖來自於央視新聞。如果一個城市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一個月薪5000元的小張,每月支出200元用於購買稅優型健康險,那這200元就可以於稅前進行抵扣,這種優惠政策對收入越高的人,調整的幅度越明顯。上圖來自於央視新聞。如果一個城市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一個月薪5000元的小張,每月支出200元用於購買稅優型健康險,那這200元就可以於稅前進行抵扣,這種優惠政策對收入越高的人,調整的幅度越明顯。這款產品的亮點不限於所謂的稅優政策,更關鍵在於允許帶病投保、保證續保以及擴展社保外用葯的惠民保障。
二、保險有效期間
對於已經購買了保險的個人及家庭,保險對你們應繳納的稅收有影響嗎?此時的保險能避稅嗎?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一些具有投資屬性的產品常常伴有保單分紅、結算利息等收益,這些收益不同於一般情況下以身故、傷殘為條件的保險賠款,在國外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都面臨著「被稅」的問題,因此便有了「延遲繳稅」政策。即保單的投資收益在獲取當年不用繳稅,在到期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才繳納,這一政策出現在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
但在中國,我們從未聽過相關的「延遲繳稅」政策,是因為我國對於保單的投資收益並未有徵稅規定,分紅不用繳稅,「延遲繳稅」的優惠就更無從說起了。所以如果說保險的投資可以避免收益「被稅」,可謂是無稽之談。
三、保險金支付時
這是【保險可以避稅】最核心的部分,也是
這是【保險可以避稅】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消費者最容易被「忽悠」的地方。我們知道,每在保單到期或者達到理賠條件時,我們會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而這部分錢能算是個人收入嗎?對於那些被話術「強攻下」達成的大額壽險保單,在中國,避收遺產稅,真的現實嗎?
1. 所得稅
我們常常聽到保險業務員,以稅法中「保險賠款」免稅的條款作為保險避稅的理據,但事實上「保險賠款」通常是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補償,給付的保險金是按保險合同約定所支付的款項,以實際損失為原則,不是收入,也並未產生收益,從原理上本身就不應納稅。
2. 遺產稅
中國人講究子承父業,所以家庭代際之間的財富傳承,是中國人頗為關心的問題。對於遺產的繼承,自然就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早在2004年財政部就頒發了遺產稅的草案,2010年予以修改,遺產稅的起征點為80萬,超過80萬將面臨20%的遺產稅,這無疑引起了國內家庭的恐慌,一時間風言四起,更有甚者,傳出2016年深圳將試點開征遺產稅的消息。
於是乎,業務員向富豪銷售大額保單時,一般按照以下套路:國家很快就要開征遺產稅,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開征遺產稅,有錢人的財產大半要繳稅。到期繳不上,財產全部充公。而人壽保險,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稅,因此買保險是最好的避稅方法,也是國際通行慣例。
且不說國家開征遺產稅只是遙不可及的事實,深圳當地及國家財政部已多次澄清,試點徵收純屬謠言。接著,我們可以看看其他的地區對於遺產稅是個怎樣的態度:
香港,於2006年2月取消了遺產稅。新加坡,於2008年取消了遺產稅。台灣,於2009年10月大幅提高遺產稅起征點至1200萬新台幣,且單一稅率大幅下降至10%(如果考慮其他減免項目,實際可提高至1800萬新台幣,按目前匯率摺合約381萬人民幣,遺產稅繳稅門檻大大提高,更多人得到免稅優惠)。
實際上,參考目前周邊國際環境,遺產稅的影響對普通家庭來講,已經微乎其微了。隨著周邊地區遺產稅走向沒落,內地本來就擔心資本流出,這時再徵收遺產稅,對中國目前來講,無疑是不現實的。買保險避遺產稅可能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總結
在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和稅法等制度下,買保險可以避稅的說法很容易就會露出自己的馬腳,消費者莫偏聽,保持獨立思考。我始終認為,買保險關鍵還是應該看重背後的保險保障功能。
『肆』 保險是否有避稅、避債的功能。
保險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還具備以下功能:1、保險――全球公認的財產保全最佳方案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規定,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范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案例:美國安然公司2002年破產,其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肯尼思·萊夫妻2000年2月購買了37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公司所有資產被破產清算,但這些保險受法律保護。窮困潦倒的情況下兩人按保險合同,每年可從保單中領取92萬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3、合法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合法保單財產私有化。《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其他理財工具決不具有的安全性能。4、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家裡的「頂樑柱」突然去世,後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為「頂樑柱」留下來的巨額保險究竟屬於誰對簿公堂。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按照《保險法》中不看「關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則,將價值2162010元的「天價保單」的賠付額判給了投保人滕某某在買保險時所指定的受益人:兒子滕某。《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讓您的財富按照您的意願支配。5、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人壽保險的保險單,必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可轉讓或者質押。
『伍』 保險如何進行避債避稅的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陸』 企業怎麼用保險避稅
可以買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購買金額最高可達企業總全年總工資的10%。可以稅前列支。企業可以合理合法地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可知企業為員工交納的保險費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了企業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費用列支的額度及范疇。從中可以知悉,企業拿出職工工資總額4%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是完全免稅的,如若補繳金額較大的還可獲得「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費用的許可權;同時由於員工將來從保險公司獲得的保險金按稅法規定也同樣是免稅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獲得資產保全。
『柒』 保險到底能不能避稅避債
這樣解釋太簡單,其實要通過不同的投保方式,才能有部分這樣的功能〜
『捌』 請問保險怎麼才可以做到資產轉移和避稅呢
樓主的問題很大,也比較語焉不詳。要知道具體的情況才方便解答你的問題。
我舉個具體的案例吧:安然公司原總裁在公司破產前購買了高額的養老險,由於他是公司大股東,所以當公司破產時,首先公司的財產會遭到清算,他個人的財產也會遭到清算,而他的養老金則不屬於財產的范疇,所以不會被清算,而等他達到退休年齡時,就能每年領取高達60萬美元的退休金。換句話來說,他通過購買保險,把個人財產變成了養老金賬戶,這就是一種資產轉移。
而避稅的問題很無聊,購買社保的保險金是稅前扣除的,而商保則是「保險理賠金、收益金」不用上稅,換句話來說是不能通過購買保險來讓工資避稅的。保險能避的是遺產稅、利息稅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