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徐州博匯公司是如何陷入借款擔保陷阱的孫亞平還在被公安部門網上追逃嗎
2011年8月9日,張越(出借人,甲方)、孫亞平(借款人,乙方)、付健(擔保人,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同書》約定:為解決乙方建造博匯公司工業園建設項目所需資金,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6400萬元,期限1年;乙方獲得借款後必須用在建設博匯公司工業園項目上;丙方自願為乙方擔保,在一年內乙方支付在約定建設項目上的資金超過6400萬元時,丙方承諾支付給乙方的資金不少於6400萬元。
2012年8月8日,三方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乙方違背《借款合同書》約定,未將所借款項用於約定建設項目,導致借款到期後無力償還,形成實質性違約;乙方若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約定建設項目並審計完成後,丙方依據審計結果將工程款打入甲方賬戶,至此,在《借款合同書》中丙方擔保義務即刻終止。後甲方以乙方拖欠還款為由起訴要求乙方、丙方連帶清償借款本息。
一審中,博匯公司稱付健系博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系職務行為,不應將其列為擔保人。一審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乙方、丙方、博匯公司對甲方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中,丙方發現甲方在一審起訴前、已經以420萬元受讓乙方持有的江蘇東煜置業發展公司69%股權(該股權價值約7000萬元)之方式,獲得了借款債權的足額清償。丙方遂向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新證據,並申請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就甲方與乙方等串通製造虛假訴訟以讓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新證據。但二審法院仍維持了一審判決。之後,丙方的再審請求也被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丙方再次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
B. 欠貸款沒還,會網上追逃嗎
一般不會的。你是欠貸款,當時肯定有擔保人或實物抵押的。
就算是信用貸款,跑了和尚跑不了廟的。
最後實在沒辦法了,會起訴你,反正只要你逃不出中國去,攤上事兒是遲早的。
最主要是你以後基本上就告別銀行及所有相關與信用有關的業務了,買房自不必說,肯定是全款,買什麼都是全款。
只能現金交易,別的都辦不了了,因為欠款不還會影響你的信用,沒信用了,誰還敢跟你打交道了。
C. 貸款擔保人會不會被拉入黑名單。
民間擔保不會把不良記錄記入人民銀行徵信部門,所以不會被拉入黑名單。
D. 老公因為幫朋友擔保法院判了但是朋友一直沒還也沒和法院聯系,現在網上追逃今晚被派出所帶走了,如果朋友
建議你想辦法讓借款人盡快還款,不然你要承擔責任。一定要催促被擔保人還款,否則本人將受到一定的損失。如果法院判決後,你履行了擔保義務,你可以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您也可以找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保證自身權益。
E. 民間高利貸擔保人被起訴了,會被網上通緝嗎
1、民間高利貸擔保人被起訴了,不會被網上通緝,但如果是敗訴且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F. 替朋友擔保貸款朋友不還自己會不會上黑名單
擔保的話就說明你已經願意為債務人承擔風險。如果他不還錢,當然是可以申請加入黑名單
G. 我替別人擔保貸款,借款人攜款逃跑了,借錢人以徦魚塘合同借錢,現在網上追逃,我要還錢嗎
這是必須要負責的,既然你做了擔保人,名義上和借款人屬同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出了問題,你就要站出來負責解決,法律是開不得玩笑的,做為擔保人你明知道是假魚塘騙貨款,你還挺身而出做擔保人,這是最明顯的騙貨款案件,你只有通過你和他私人關系,勸說他立馬還錢,不行就找他的家人,親屬,先把錢還上,減清追究刑事責任,做為成年人要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觸犯法律的事是決對不能碰的。
H. 貸款500萬沒還設網逃抓住了會判幾年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一、概念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三、認定
「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法〔2001〕8號)
I. 給別人擔保影響自己貸款被法院拉黑了銀行會不會抓人
給別人擔保影響自己貸款被法院拉黑了,銀行肯定不會抓人了,銀行也沒有權利要抓,要抓也是公安抓,就是要抓也不會抓擔保人,只會抓借款人,只是餘下的錢,就需要擔保人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