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公司稅務怎麼處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該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體稅種的界定上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同時基於一個公司的特殊性質還涉及稅後利潤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要向當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授受金融部門行業監管,但是在行業性質的界定上,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又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的規定的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與郵儲銀行以前的「只存不貸」恰恰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但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這里征稅的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應稅范圍,而與企業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補充:地稅部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營業稅(稅率5%)
城建稅(稅率市區7%、縣城、鎮5%、其他1%)
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印花稅(營業賬簿,其中:資金賬簿萬分之分、其他賬簿每件5元)
如有房產、土地需要繳納房產稅(稅率1.2%)
土地使用稅;如有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㈡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2)網上貸款平台的稅收法規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㈢ 想知道網路貸款平台合法嗎,需要交稅嗎,以及國家對網路貸款平台的態度
先不說懂不懂,你覺著這個事可行嗎 ,不說互相信任的問題,就說監管吧,你覺得國家會把這種不受監管的貸款平台去運行下去嗎?
除非互相有生意上的往來,如網路商城等,現在基本很多網路商城都會對商城的商家提供一些貸款,你可以嘗試下這些。
㈣ 辦理了網上貸款說我工資超過幾萬要交個人所得稅怎麼回事
你辦理了網上貸款,所以你就需要提供工資,如果你的工資超過了一定的范圍是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㈤ 網貸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
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繳納的印花稅率較低,稅務局監查力度小,主要靠納稅人自覺。
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㈥ 小額貸款公司要交哪些稅種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
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6年1月實施的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㈦ 小額貸款公司交什麼稅 各種稅的稅率是多少 謝謝 急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3)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綜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就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計算營業稅時,應以利息收入全額計稅,不能扣減在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
㈧ p2p網貸公司有哪些稅收
(一)P2P互聯網金融平台
P2P互聯網金融平台的納稅義務為:
1、提供居間服務所收取的傭金,應當繳納流轉稅及附加;
2、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繳納印花稅。
(二)擔保機構
擔保機構的納稅義務為:
1、收取的擔保費,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5%的營業稅及附加;
2、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繳納印花稅。
(三)貸款方
貸款方的納稅義務為:
1、收取貸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5%的營業稅及附加;
2、收取貸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繳納印花稅。
(四)借款方
借款方的納稅義務為:
1、繳納印花稅。
(五)資金託管平台
資金託管平台的納稅義務為:
1、收取的手續費,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5%的營業稅及附加;
2、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