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務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不知道。財務把錢挪用應該定什麼罪
貸款詐騙罪
❷ 他人的公司法人用我公司名義去貸款 會有什麼風險
1、他人的公司法人用自己公司名義去貸款的風險是一旦由借殼公司在銀行辦理貸款,從法律角度說,該公司就要承擔貸款的使用和償還責任,並且此類貸款不具備真實性,故還要承擔騙貸責任,以金融詐騙論處。其結果是你公司既要承擔經濟責任,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2、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3、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❸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為個人所用是否違法
一、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為個人所用是否違法?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為個人所用是違法的,甚至是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特別法對特定情形下必須加蓋公司印章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這些規定。比如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第155條規定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為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公司法人的行為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權之類的,只要該法人以公司的名義做出的,都可視為公司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許可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許可權的,其代錶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表。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實際上其身份只是在公司的內部起到一種承擔責任和規范整個公司經濟運行的主體作用的,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義來為自己的利益謀取好處,如果一旦達成其目的後並且讓公司蒙受損失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被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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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法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貸款為自己所用屬於違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可以以公司的名譽對外辦理包括借款在內的一切業務,借款的借據既然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就應該承擔還款責任。至於公司其他股東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那是公司內部的事,與借貸合同的成立沒有關系。借款應當全部歸還,當借款大於公司投資時,公司的全部資金都可以用於歸還借款,無論是那個股東出資都沒有例外。
但是,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法人代表對其擅自決策承擔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具體要看公司章程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支持要求賠償的證據來確定。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內部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❺ 公司法人用他自己的名義貸款,公司股東會有利益損害嗎
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貸款,股東的利益會受損。如果是個人名義貸款,那對股東影響不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❻ 法人代表個人以公司名義貸款給另外的公司,造成損失,該如何定罪
法院的判決是合乎法律的。首先告訴你,這屬於民事案件的范圍,不是刑事案件,因此不會被判刑。但是你們可以向被告追償。
❼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對公司貸款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有貸款的企業可以變更法人嗎
【法定代表人責任】我們通常所講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最高的行政負責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法人,經理、廠長等企業法人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以企業名義,代表企業進行的各種行為應視為企業的行為,對此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責任。
實踐證明,企業的經濟效益如何,能否認真履行民事義務和是否依法經營,在很大程度上與其法定代表人的經營理念,經營行為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均要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其職權時,必須做到:1 、按照工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法人章程和規章行使職權。2 、嚴格在核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3 、必須依法經營,遵紀守法。4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企業利益,不得利用在企業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為了指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則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還規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監事等企業負責人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的則產,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者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企業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在企業的偷稅漏稅、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以上所述說明了法定代表人對其行為及企業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在現行中國法律體制下,法定代表人承擔了較大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❽ 企業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然後自己挪用 違法嗎
當然違法!
❾ 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私自到銀行貸款私用,那股東有責任還款嗎
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在所有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公司 ,因此,這種情況應當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經股東會議通過,公司償還借款後,可以向股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根據《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9)企業法人挪用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