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辭職理由
當事人想辭職,直接提出理由就可以,只要合理,無需太多理由。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❷ 如何說辭職理由
求職找工作,主動辭職是一個人的職業生涯過程中多少都會經歷的,人往高處走,這也再正常不過。
那麼和公司主動辭職的時候,理由該怎麼說才比較合適?
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說明。
01
福利待遇
開誠布公的直接和公司說到福利待遇的問題,比遮遮掩掩的不好意思說,效果要好很多。
可以說是對方的公司能攻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薪資上一台階,還有其它額外福利等,雖然每個公司不一樣,但直接說出來會更好,工作本身多賺點錢和享受更好的待遇,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這也間接體現了自己的能力。
所以可以直接用福利待遇來作為辭職的理由,委婉、合乎情理、心平氣和的表達出來,這誰都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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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貸款公司辭職信怎麼寫
勞動者想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❹ 怎樣給老闆說辭職的理由呢
最好是說出真實原因,看公司能否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滿足不了再辭職。
員工離職有以下因素:
1.當事人能力已超越公司這個平台,公司給的待遇已經很難滿足當事人的追求了;
2.現單位已經是夕陽產業,呆的時間越長對自己未來的發展越不利,還不如及時換公司,換行業;
3.當事人找到了更好的責權利對等的工作,簡單的說是薪水高的工作。當事人了解到行業的平均薪水,做了原單位的崗位價值評估;經和人力資源部薪資談判而不滿現狀離職;
4.工作以外的因素導致離職,如單位的文化氛圍,同事間的關系,領導和員工的關系等,如果員工不滿意,積累時間長了就容易不滿意而離職;
5.當事人的職業規劃的需求。如先做技術,再做市場和銷售,最後往中高層發展。
人力資源部需要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看是否能在不打破公司平衡的前提下給予解決,如給員工更大的平台,或調崗,或滿足更高的薪水要求;如果不能解決,再申報到老闆那裡,由老闆拍板。
感情因素往往會讓當事人束手束腳,在一個單位時間呆久了,而老闆又比較會做人,使得員工對企業有很深的感情。員工往往感到愧疚,不想在老闆面前提辭職的事情。這樣的公司其實對員工的發展其實不是非常負責。真正「苛刻」的老闆,會時刻高標准要求員工,往往會在關鍵時候毫不猶豫的說出自己對事情的看法,讓員工明白自己的不足,總是一直在鞭笞員工前進。跟著這樣的老闆,員工會感到有挑戰,有壓力,但是往往會有業績。所以碰到感情留人的老闆,如果是老好人式的留人,那員工遲早要吃虧,不如早點辭職。如果是「苛刻嚴厲」的老闆,那也不失為好事,但恐怕員工辭職時也不會這么為難了。
❺ 我在一家商業銀行做信貸工作,向單位提出辭職,行里以我現在有一筆逾期貸款為理由不批准,並且威脅說如
你離職與有逾期還款,沒關系的吧~
不要怕,建議硬辭職試下~
若只是偶爾逾期一次,又不是欠款長期沒還,是沒事的,具體看量刑圖:
❻ 該如何說辭職理由
最好是書面形式寫出來,顯得正式,你的直接領導也方便向人事部遞交你的申請。
具體寫法
1、可以回顧一下在職期間經歷,感謝公司對你的成長的幫助。
2、陳列你的理由,比如你的志向和現職之間的沖突,帶來的影響等……
3、展望你的未來,比如你有好的去處,你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有更好的待遇等。
一般情況下,員工有了更好的發展,公司不能提供相應的平台,就沒理由阻止你了。
4、最後真誠感謝公司感謝領導,好聚好散。
❼ 公司辭職理由
公司辭職理由是。很多的比如家庭原因或者父母感謝妻子的原因這些理由都可以的或者自己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