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間借貸利息專用發票進項能抵扣嗎
利息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更不能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在36號文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所謂「貸款服務」,定義是: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可見,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抵扣。
B. 公司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取得專票可以抵扣進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支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取得專票,屬於上述規定的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C. 貸款利息增值稅能抵扣么
不能,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
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D.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詢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5.......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 企業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企業間的貸款取得的利息屬於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F. 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用,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不可以,只要是跟貸款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手續費,利息等都不可以抵扣
G. 貸款服務開具什麼類型的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相關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H. 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咨詢業增值稅稅率為6%。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稅率為6%。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