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經營性貸款與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區別
個人經營貸款:
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支付租賃經營場所租金、商用房裝修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B. 什麼是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具有貸款期限較短、手續較簡便、周轉性較強、且融資成本比較低。其適用對象為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
(2)向保理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一、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
2、借款的用途明確並且合法的;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項目是合法、合規的;
4、借款人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且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或不良的信用記錄。
二、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方法:
1、對借款人營運資金量進行預估;
2、對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進行預估;
3、其他因素,如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關聯客戶等。
三、流動資金貸款調查事項:
1、借款人的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組織架構、公司治理情況、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2、借款人在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核心主業、生產經營、以及經營范圍等情況;
3、借款人的真實財務狀況,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
C. 我公司向保理公司融資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當然可以,分期利息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D. 銀行給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工作流程是什麼
流程大致如下: 1.行業研究從行業入手尋找可發展業務的公司,判斷標准大致為定量和定性兩方面. 定性主要從公司治理、組織結構設計、管理者素質、業務結構等幾方面分析。 定量主要從財務數據著手。 2.准備上報項目 索取企業需要報批授信的若干資料,例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財務報表、項目可研報告等。 撰寫授信調查報告,分析企業的競爭優勢、存在的資金需求、授信風險,提供風險控制方案。 在這一階段,上報項目需要客戶經理、團隊主管、部門總經理三級審批。 3.盡職調查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客戶經理的調研進行核實,並要親自去現場查看項目建設情況,如沒問題,盡職審查員會在盡職調查報告中給出正面的結論。 4.風險評審委員會評議 上報資料及調查報告准備完畢,並且三級審批通過後,可上報風險評審委員會。 各位評委會狂轟亂炸的,這時候客戶經理一定要沉著冷靜,將分析的結論真實、全面的闡述,贏得評委的認同。 5.專業審批人審批 一般省級分行都會有若干風險專業審批人,通常兼任副行長,此人有否決權。 通常項目沒有太大問題,此人一般會簽署正面意見。 如果項目金額較大,則需行長審批,行長通常有一票否決權,但通常不會隨便行使,呵呵。 至此,授信審批結束。企業可以用款了。 每次用款前,企業要填一些借據等資料,經銀行內審核部門審核印鑒等無誤後,款項可劃轉至公司帳戶。 6.貸後管理款項放出去後,銀行會定期跟蹤款項使用情況,監控資金流向,確保貸款本息能按時償還。
E. 繼國發43號、40號文以後,銀行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F. 保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
當然可以的,只要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沒有信託監管限制就行。
G. 項目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區別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為滿足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臨時性、季節性或擴大規模等原因所產生的流動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
特點: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可根據客戶具體需要靈活安排,分為臨時、短期、中期三種類型,最長不超過5年。
貸款期限較短,審批時間短,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
項目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貸款。
項目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專項用於經營性或公益性投資項目的貸款。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70%,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H.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8)向保理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