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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貸款業務是否合法

發布時間:2021-07-12 12:49:45

①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可以進行貸款業務的問題,內詳

看了你的問題補充!答案: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是不可以用來向外放貸的,放貸是銀行的業務,但是保險基金可以用來投資和理財的,這也是現在很多保險公司成立資產管理部,或者資產管理公司的原因。因為這些資金不能放在那兒存著,只有放到市場上才能產生對經濟的推動力。另外有投資就會有信託,因為基本這些投資基金基本都是別人的信託財產,沒有多少是保險公司的自有財產。至於銀行,它和保險是完全獨立的,平安銀行和平安保險是兩家獨立的法人,絕對不會有業務的重合,只是隸屬於一個集團!國家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你可以再去查一查。你覺得這樣的回答可以么,可以的話,需要你的認同!
我在補補啊!
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不外乎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公司其實和基金公司的本質是一樣的,只不過一個投資來源是散戶買基金的錢,一個是保險公司信託給它的保險基金。另外現在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公司也可以信託別的資金,象企業年金,總的來說現在基金公司能做的,這些保險投資公司都能做。還有一種趨勢就是,現在保險公司開始把他們的資產投資分部給獨立出去,成立單獨的企業法人,當然是控股的那種,這樣有利於其業務的開拓。

② 關於公司融資,公司原來貸款可以走銀行應收賬款保理貸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資產不多,也抵押給銀行了,

保理是非銀監會業務,無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費用,

保理業務的簡介

在當前國內外貿易不斷擴張的形勢下,為了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賣方企業一般都會給予買方企業一定的賒賬期,但是由於買方企業的信用層次不齊,賣方企業就很可能面臨由於賒銷而遭受到的資金緊張和買方信用風險等問題。怎樣能更好的權衡這兩方面問題呢?

一種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就應運而生—保理。目前在國內,保理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正在逐漸被廣大銀行所推出,被廣大企業所採用。

那什麼是保理呢?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賣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的優勢

對於供貨商,首先可以為企業的客戶提供更多的具有競爭實力的付款條件,既維護了良好的客戶關系,又能夠確保資金的及時回籠,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其次,開展保理業務之後可以由銀行進行賬款的催收和信用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此外,相比較信用證交易的繁瑣,保理業務的手續相對簡便。

對於進貨商來說,由於銀行為供貨商提供了提前的資金融通,因此供貨商可以給予進貨商更優惠的付款條件,有利於進貨商的業務擴大,利潤的增加。

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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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商業保理和貸款有什麼區別

業務上輕理論,重實質,所以保理和貸款,尤其是流動性貸款確實容易搞混。不過法律人從制度出發,這兩點區別其實很大。保理與流動性貸款區別一言以蔽之,只有六個字應收賬款轉讓。
保理是基於應收賬款而產生的業務,保理公司除了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向申請人追索外,還可以根據合同法79條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索。而流動性貸款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索的根據在於民法上的代位求償,法律基礎和適用條件完全不同。
從結果上,保理融資和流動性貸款其實也是有區別的,流動性貸款只管提供融資就成,而保理業務在制度上就有規定,保理業務是從事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壞賬擔保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業務。
這意味著保理商在開展保理業務時至少發揮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職能,所以從理論上的結果也和流動性貸款有所不同。只不過現在保理商在開展業務時重融資而輕管理,保理業務的其他職能很少發揮,反而給保理業內和市場中帶來保理就是貸款重大誤區。
需要呼籲同業注意的是,我們要加強理解保理和貸款的區別,不能放任保理就是貸款這樣簡單粗暴的觀點在行業內流通。長此以往,不僅會給保理從業者在日常操作中帶來誤解,更會給監管部門和立法者引發誤會。
試問保理如果就是貸款,那監管部門直接用最放心的銀行做不就完了,或者用基本收編的小貸公司做也成,幹嘛要費心費力培育一個已經異化的「保理市場」呢?

④ 保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

當然可以的,只要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沒有信託監管限制就行。

⑤ 保理業務融資是否可以追索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保理貸款是怎麼回事

保理貸款是質押,人民銀行有質押登記系統,保理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有追索權的保理,到期後購貨不能按時支付款項,銀行有權身銷貨方繼續追索.

⑦ 保理合同屬於哪類銀行貸款

保理合同即保付代理業務。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而產生的短期應收賬款債權,貸款由銀行先期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這項業務的貸款標的雖與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相同,但在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

保理一般分為三類:

1、商業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

指由非銀行保理商開展的保理業務。

2、國內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內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3、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7)保理公司貸款業務是否合法擴展閱讀:

與傳統結算方式相比,保理的優勢主要在於融資功能。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1、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2、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3、應收賬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專業人士從事追收,他們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採取有理、有力、有節的手段,協助賣方安全回收賬款。

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於賣方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⑧ 保理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保理公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都是屬於「類金融」機構。

中國保理市場分為銀行保理、商業保理兩個市場,此前分別由銀監會、商務部監管。業內一般認為,從本質而言,銀行保理並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當於是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商業保理公司反而與國際規則機制接軌,從事應收賬款轉讓,屬於信用融資。

(8)保理公司貸款業務是否合法擴展閱讀

關於商業保理的監管:

商業保理未來劃歸銀監會統一指導監管之後,首要難題是如何統一監管標准。

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本質不同,標准語言也不太一樣,有待統一。此外,銀監會對保理公司主體、資本約束、注冊資本金、高管任職資格等會有單獨要求。

被認為是供應鏈金融載體的保理,是一個逆經濟周期行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常態下,保理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降低企業杠桿具有獨特優勢。

實際上,保理公司合規監管早已開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網貸」模式,華南地區的行業協會已經要求保理公司停止與P2P網貸機構合作。

監管看商業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礎資產的風險,保理是否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現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審查相關交易單據,通過交易背景的相關材料來確保底層應收帳款是真實有效的。

⑨ 問問小貸公司能不能做保理業務

應該是做不了的。保理是你通過購買客戶的遠期應收賬款的方式為客戶提供融資、壞賬保障等。一般,會要求保理公司對買房做資信調查,也就是說首先你要有能力去調查買方,看人家的財報等信息並確認自己的風險范圍,給予額度。另外,及時你們認可買家,可以為買家的供應商融資,那麼你們也需要通過很多方式來保障自己的風險等等。保理,不只是單純的融資,更重要的是如何控制風險。

現在國內在天津有試點,可以成立保理公司。但在國內做保理除了拿保理執照外,還有很多更為現實的操作問題。從2005年中國成立第一家保理公司以來,有實際業務的屈指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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