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境內企業支付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貸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如該分行未在國內設立經營機構 那麼境內企業作為購買人應進行代扣代繳增值稅
Ⅱ 我國商業銀行境內分支行是否可以對境外注冊企業發放貸款
也有可能是信用證啊,或者其他金融創新產品吧。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銀行只可能對在自己行里開戶的公司放貸款,這樣,就必須有境外注冊企業的分公司或者辦事處,才能在銀行開戶。
所以,境內的銀行是不可能直接對境外注冊的企業發放貸款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Ⅲ 中國銀行貸款給外國公司是怎樣的
建議直接到中國銀行一級分行或總行辦理房貸,可免去較長時間的報批手續,具體貸款的基本條件: 1、在中國境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Ⅳ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Ⅳ 內資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借款嗎
企業間的借款是企業自主的行為,雙方意願所決定。
稅法上明確規定若企業間拆借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列支,其實就是在暗示企業間的拆借雖然是人民銀行不鼓勵的,但也非違法行為。因為違法所得或違法支出是不得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
所以,內資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借款。
至於結匯是不需要出示證明的,現在對於是否需要結匯是沒有強制規定了,由企業在規定范圍內自由選擇。
結匯對於企業而言就是售出外匯的過程。只需要向銀行申請結匯即可。
Ⅵ 中國境內的銀行可否直接境外放款
明顯是絕對不行的,這樣還不亂套了。
Ⅶ 境內外資企業向境內外資銀行借外幣屬外債嗎
程序: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下列手續: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入帳手續。(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4)在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匯出本息手續。(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外債登記的手續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下列手續: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入帳手續。(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4)在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匯出本息手續。(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是否代:否
Ⅷ 國內企業如何境外貸款
除了前面一個大哥的專業回答,現在還有一個綠色的通道可以實現企業通過新加坡境內的中資銀行的分支機構貸款低利率的人民幣。這就是2014年7月,人民銀行跨境辦通過的《中新天津生態城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新加坡人民幣貸款利息為2-3%,計算手續費和銀行成本,生態城內企業通過跨境貸款利息為4%上下,巨大的貸款利差是跨境人民幣貸款的活力。
目前已有中農工建交招等多家銀行與生態城管委會對接並簽署貸款框架,2014年下半年總額20億元人民幣,先到先得。國家給天津生態城的特殊政策可以說是,金融改革超「自貿區」的政策突破,對企業對區域都是巨大利好。
歡迎意向來中新天津生態城投資的企業和有資源可整合轉化的金融服務機構前洽談,管委會政府歡迎合作及投資。
有業務需求可聯系:[email protected]
Ⅸ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