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銀行貸款2000萬,借款期限1年,從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應A銀行要求,甲以自己價值800萬的機器設備進行抵押,約定到期還不上借款,機器設備直接歸銀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將該機器設備出租給乙公司,租期1年,並書面告知乙該設備已經抵押的情況。另丙為甲向銀行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金額為1200萬,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但約定保證期間是2個月。還款期限到,甲還不上借款,銀行要求以抵押設備抵賬,乙認為租期未滿,拒絕交出設備。
問:(1)抵押合同內容合法嗎?說明理由
(2)乙拒絕交出設備合法嗎?說明理由。
(3)乙的損失誰承擔?說明理由
(4)丙的保證方式屬於哪種?說明理由。
(5) 兩種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❷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銀行與乙簽訂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2008
(1)未過訴訟時效。甲銀行催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合同中未載明保證方式的,視為連帶保證。
(3)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未約定保證范圍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不能實現。訴訟發生時已過保證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❸ 求國際私法案例分析,急!
1、此案例為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盡管在適用准據法上這屬於一國內的區際法律沖突,但是對於港澳台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實踐中我國法院都是參照國際私法來解決的。
2、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適用香港法作為准據法,那麼當事人需要提供香港法律以便進行查明,當事人沒有提供香港相關法律的內容,法院可以適用我國法律。3、我國立法原則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概括起來有:合憲性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5、實在不清楚該題究竟想論述一個什麼問題。提供個要點你注意把握:
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要求我國的法制統一、但是這個統一並不排斥香港、澳門、台灣這些地區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從廣義上看,它們也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因此,在我國內地和香港這擁有各自獨立的司法體系,發生民商事糾紛的時候,就會產生區際法律沖突,而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有效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途徑,因此只能按照國際私法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處理。所以內地與香港的民商事糾紛仍舊作為涉外民商事糾紛來處理,關於准據法的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但這並不與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相沖突。
❹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8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2009
1、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抵押擔保在先。根據物權法規定,丙方要想買賣合同有效,必須首先解除抵押權。至於丁公司擔保銀行債權不能視為抵押解除。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保證期間為從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6個月。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❺ .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1000萬元,還款日期為2007年10月31日,經協商可展期2個月。2007年5
阿薩德
❻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萬元,有丙企業做擔保,但是三個月後,甲需要15萬元貸款
丙企業有連帶責任,丙企業要為甲企業的帳單買單.丙企業有為甲企業承擔責任和幫銀行尋找當事人的義務.
❼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
1、丙、丁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2、銀行可就拍賣款全部清償。
3、丁可向甲、丙追償。
4、丙、丁、戊不承擔擔保責任。
❽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 這句話對嗎請解釋下
對,換句話說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為我們知道債權的客體是行為,不同於物權的客體是物,一個物不可能既給A又給B,但行為是可以的,因此債權人之間是平等的。因此假設甲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乙銀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還款,而必須和其他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償付,這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當然如果有相應的自有的擔保物的就另當別論,但這是擔保物權的范圍了,如果有保證或他物擔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證或物保,則只不過將債權人由乙銀行換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
❾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給抵押權人,應該走拍賣程序,拍賣所得款多退少補。
2、保證期間到2002年10月1日,擔保法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為債務到期的6個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