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冒名佔有貸款是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對這個問題,一般有三種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貪污罪。作為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利用管理信貸業務的便利,騙取貸款,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先後三次假冒他人名義貸款,應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虛構貸款用途、偽造相關手續,屬於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農村信用合作社屬於企業,作為信用社信貸員,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求,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貳』 是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受侵害的主體是銀行,而職務侵佔罪受侵害的主體是本單位,兩者很好識別和判斷的。
『叄』 憑手機簡訊能否做為「職務侵佔」的立案依據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算不上是職務侵佔,公安機關可能不會給你立案。因為你說的中間人在你與投資人簽訂的共同投資合同中,不是你們的員工,也不具有任何職務,更談不上中間人利用什麼職務便利,只能說是一個證明人。因此,你說的這種情況,中間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公安機關當然不會給你立案。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間人返還該筆款。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肆』 在放貸過程中無職務侵佔、尋私舞弊,但形成巨大損失是否構成違法放貸罪
如果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只是失誤,就沒有刑事責任。
如果有違反規定,那就很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伍』 信貸員騙取貸款是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譚某、蔡某通過私刻某造幣廠的公章,並以其名義在改行開設賬戶,然後申請了貸款額度。前前後後,共騙取近億元貸款。 對於信貸員金某這種行為屬於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佔罪,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1、分開定罪,譚某、蔡某使用私刻的公章來騙取銀行的貸款非法佔用,已經構成了貸款詐騙罪,而金某通過職務上的便利來騙取貸款,屬於職務侵佔罪。 2、譚某、蔡某、金某三人的行為不僅通過金某的職務方便,而且還依賴於譚某,蔡某的詐騙行為,整個過程同時觸犯了這兩種罪行,屬於結合犯! 3、信貸員金某的所作所為應該從屬於譚某、蔡某的詐騙行為,因此本罪屬於貸款詐騙罪。 對於上述三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此案件中犯罪目的的實現主要是藉助了譚某、蔡某的貸款詐騙計劃,即便是不藉助金某的職務之便,也可以進行詐騙!因為貸款額度已經騙取,貸款申請在不通過金某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被准許的!
『陸』 職務侵佔和詐騙的區別
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就是職務侵佔罪。否則就是詐騙罪。
職務侵佔犯罪的手段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謂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合法形式,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本單位財物。
『柒』 信貸員職務侵佔判刑主管行長,信貸科長承擔什麼責任
職員侵佔判刑,主管行長和信貸科長負監管不力之責,也會受到處罰。
『捌』 職務侵佔還是詐騙
涉嫌詐騙罪,如果詐騙價值八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玖』 犯職務侵佔罪被判刑了,但是外邊還有銀行貸款怎麼辦
銀行沒有採取措施就不要管
『拾』 手機分期套現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利用手機分期套現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套現,套取現金的簡稱,一般是指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 多用於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證券套現等。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在中國銀聯的《銀聯卡收單機構商戶風險管理規則》中對套現行為的定義是: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